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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交停车费不宜纳入个人信用记录

2010-08-22 07:59:07

消息来源:中国法治 评论
作者: 陈冠羽    发布时间: 2008-09-03 09:57:20



    随着2006年个人征信系统在全国范围内的联网运行,失信记录将给个人生活带来诸多不便。诚如一位银行业人士所言:在现代社会,如果没有好的信用记录,除非你去隐居山林,过原始生活,否则很可能寸步难行。然而,什么样的行为可以纳入信用记录的范围,还缺乏成熟的制度和理论,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前不久看到一则新闻:杭州市转发市城管办的一份通知,明确提出一项针对车主的严厉措施:今后不交停车费的行为将纳入个人信用记录。杭州市此项规定引起市民的很大争议。

    在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社会变迁中,乡土社会日渐解体,传统道德伦理和信仰面临危机,新的道德价值体系正在整合形成之中。在利益多元化和张扬个人权利的今天,信用领域出现的诸多问题确实已经成为影响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毕竟诚信是市场经济的道德基石。在这种情况下,近年来有关个人征信机制的建立可谓是“生逢其时”。

    然而在诚信缺失已经成为社会各个领域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存在的今天,笔者认为,个人征信不宜“一网打尽”,应当“抓大放小”。因为就价值衡量而言,制售假冒伪劣、诈骗、欺诈等行为危及广大民众的财产和生命健康安全,应当成为个人征信的重点关注。毕竟作为一种制度或者法律规范,个人征信体系也具有资源上的有限性,重点关注一些严重侵害市场经济基础的失信行为有利于个人征信体系制度功能最大化发挥。

    其次,停车不缴费以及部分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并不必然与失信等同,还包含有存在权利争议等诸多情形。直接将停车不缴费或者一些不履行义务的行为纳入个人信用记录,事实上是在不经过司法程序认定的前提下,以简单的结果片面地剥夺了不履行义务者的抗辩权和其他权利,从而有失公正和合理。

    第三,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纳入制度或者法律的规范之内,是一种不切实际和有害的想法,不仅欠缺可操作性,而且窒息了社会的活力。生活是丰富多样变化多端的,权利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可以有协商、调解、诉讼等多种解决方式,这应当留给生活本身去演绎。只有在司法作出裁决之后,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才应该作为失信记录纳入征信体系。只有这样,才有利于个人征信制度的健康发展。



来源: 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中国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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