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需多言,伴随着社会信息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公民个人信息虽系基本私权之一但屡遭侵害,俨然成为了见怪不怪的常态。就现实的层面而言,这既严重地影响了公众的日常生活,也对由其个人信息安全维系着的各项法定私权构成了潜在的威胁。于情于理,把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纳入法治轨道,都成为了相关部门责无旁贷的当务之急。
即便保护个人信息的现实形势如此十万火急,但与之相对应的另一方现实是,我们的相关立法却无奈是姗姗来迟的。众所周知,在《民法通则》的第101条,虽早就有关于个人隐私权保护的只言片语内容,但充其量只具备简略的形式典范意义。日前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也增加了条款,将严惩国家机关、电信、交通、教育、医疗、金融等单位工作人员非法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不待言,这也只是“拿着棒槌当针用”,它并不具备普遍的适用价值,个人信息侵害案件中,合乎援刑入罪级别的毕竟只是寥寥。
不言自明,我们真正需要的其实是一部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从2003年起,国家信息办就委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起草《个人信息保护法》。到2005年1月,专家建议稿的起草工作正式完成,“标志着《个人信息保护法》进入实质性的立法阶段”。今年两会上,多位代表和委员再次提出《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制订应尽快提上日程。上个月有消息称,“《个人信息保护法》最快将在今年年内出台”,而9月2日《京华时报》发布的新消息也透露,“《个人信息保护法》日前已呈交至国务院”,但论及何时真能出台,依旧是语焉不详的未解之谜。
诚然,完善立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看似是一件微不足道的小事,但它作为基础性工程的基本环节构成之一,透过其立法进程“千乎万唤不出了来”的一斑,我们显然可以窥见当下法治社会建设或许并不乐观的全貌。
一是我们离“法治社会”的目标还有多远,这是一个耐人琢磨的问题。我们看到,近几年,尤其是本年度以来,每逢月初都会有大批的法令出台,这的确是令人喜闻乐见的好事,但同时也在提醒我们:虽然“法治社会”的目标早已提出,但建设“法制社会”无疑仍是本国未竟的使命,如果不以法律制度建立为必要前提,我们所谓的“法治社会”不啻于是虚无的空中楼阁。
二是与这远未实现“法治社会”目标的实情相勾连,我们也不难发现,很多原因其实都可以归结为立法工作滞后,其中既有相关基础原本就很薄弱的客观原因,也有相关部门未必陈力就列的主观因素:《个人信息保护法》五年无果其实不鲜见,即便是声称“十四年磨一剑”的《反垄断法》,又究竟具备多大的价值呢?
质言之,明显滞后,甚或误入“有法无效”歧途的立法环节,妄论“法治”,恐怕连“法制”都是一个难题。事实上,与以上两点密切相关的则为:无论是滞后的立法工作,还是有着蹈空“法制”基础之危险的“法治社会”建设,不仅无法满足本国现代化建设的护航需要,甚至在很多实际问题上沦入了失语状态:“88.8%的人遭遇个人信息被侵害”与“至今尚无一部《个人信息保护法》”是一对荒诞的悖论事实,也是我们时下不必讳言的“法治社会”隐忧冰山一角。在此意义上而言,公众固然期待《个人信息保护法》尽快出台,以疗救时弊,但更希望相关部门:请拿立法当回事吧,至少别釜底抽薪,致使我们的“法治社会”建设陷入有名无实之虞,令人不胜其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