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江县人民检察院会同德江县环境保护局、依法查处位于泉口镇一家违法利用烧炼废旧轮胎提炼钢丝、废油加工厂
12月13日,德江县人民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称:我县泉口镇大元村毛香坡组与遵义市务川自治县太坝村双木垭组相邻处山林中,隐藏着一家非法企业,违法利用废旧轮胎提炼钢丝、废油、碳粉,可能污染环境。
接报后,德江县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迅速开展行动。12月14日上午,民事行政检察部李先赋部长组织2名干警,会同德江县环保局监察大队队长冯喜、副大队长代泽维,务川自治县环保局副局长田宜、监察大队副队长冯凯,以及泉口镇有关干部驱车三个多小时赶赴现场开展调查。
现场检查查明,该厂位于德江县泉口镇大元村毛香坡萤石厂,与务川县红丝乡太坝村双木垭组相邻,处于务川县正在建设中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库保护区上游200米。经现场测量,该厂占地面积6200平方米左右,厂区内堆放大量的废旧轮胎和冶炼的钢丝,厂区内有工棚1间、宿舍1间、工人4名、灶头5口,烟囱4支、20个软化轮胎桶、冷却水槽2个、收集柴油池2个。该厂被查获时,已开工生产近10天。
经查,该厂未办理任何环评手续,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也无进行任何工商注册登记。该厂的生产工艺是采用“坑式”利用废旧轮胎烧炼柴油、获取钢丝、碳粉,生产时烟尘直接排放于外环境。其行为违反了我国《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国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查明上述违法事实后,德江县环保局当即向违法行为人刘某某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在15日内拆除厂内设备,并接受罚款处理。妥善处置厂区内剩余原材料,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并恢复原状。
决定作出后,当场监督违法行为人开始拆除炉灶。15日后,德江县人民检察院将会同县环保局、务川自治县环保局对土地恢复情况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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