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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家燃放烟花,造成了14万余元的损失,法院这样判决

2017-10-23 09:45:50

消息来源: 评论

搬家燃放烟花,造成了14万余元的损失,法院这样判决

微七星关 2017-10-22

毕节晚报媒体中央厨房出品

今天,小编要给大家说一件事

关于俩人在七星关某小区任意燃放烟花

导致小区住户房屋起火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42428元的悲剧

 

 

资料图

任性乱放烟花造成二十楼房屋起火

2017年1月21日,位于毕节市七星关区某小区的原告与被告同在这一天搬家,20楼的原告先前搬家结束,随后不久,被告胡甲、胡乙在原告楼下的空地燃放烟花,由于火花飞入该房屋中导致房屋起火,造成原告20楼室内房屋已完工的装修、沙发、热水器、油烟机、玻璃门、铝塑窗等被烧毁,窗户炸裂、地砖炸裂、磁粉脱落的损害后果,给原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42,428元。

 

 

放烟花

房企无符合安全标准消火栓导到损失扩大

发生火灾后,救护人员在施救过程中,由于被告毕节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对该小区建设过程中,未设置符合安全标准的消火栓,导致没有就近水源对失火房屋进行施救,造成了火势蔓延的结果,扩大了财产损失。后经毕节市公安消防支队七星关区大队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中认定,房屋发生火灾的原因不排除外来火源、飞火引发火灾的可能。

 

 

资料图

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众被告被诉至法庭

原告徐某某认为,被告胡甲、胡乙燃放烟火的行为直接导致原告房屋遭受火灾的损害结果,被告毕节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及时发现和制止被告胡甲、胡乙燃放烟花的行为,被告毕节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设置符合标准的消火栓设施,由于以上四被告的行为共同导致了原告房屋遭受火灾侵害,所以应当连带赔偿原告房屋受损后遭受的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赔偿。

 

 

资料图

燃放人、房企、物业公司被判担责

经法院审理后认定,2017年1月21日,原告徐某某所在的位于某小区2单元20号房发生火灾,造成原告室内房屋已完工的装修、沙发、热水器、油烟机、玻璃门、铝塑窗等被烧毁,窗户炸裂、地砖炸裂、磁粉脱落的损害后果,给原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42,428元。该损害后果与被告胡甲、胡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具有因果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被告胡甲、胡乙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其实施的行为有造成火灾的可能性,二被告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公示栏中明确提示“严禁燃放烟花炮竹”的情况下,仍强行实施燃放烟花的行为,对该次火灾事故给原告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资料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之规定,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原告方发生火灾事故房屋的承建方,其法定义务包括实施符合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从原告方提供的证据显示,被告方并未配置合格消防器材,导致火灾发生时不能有效控制火势,造成火灾蔓延损失扩大的后果。故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未配置合格消防器材,致使原告方的房屋在火灾中受损,其不作为的行为具有过错,对该次火灾事故给原告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住宅区内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之规定,原告与被告毕节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虽未在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书、临时管理公约中明确约定“禁止或者制止燃放烟花炮竹”条款,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毕节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原告居住小区内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对被告胡甲、胡乙燃放烟花炮竹的行为应当予以及时制止,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对于此次火灾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失,对该次火灾事故给原告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资料图

最后,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综合各方的举证及其所查明的法律事实,依法判决被告胡甲、胡乙承担50%的责任,被告毕节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毕节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各自承担25%的责任。

法院郑重呼吁广大市民应当在充分尊重文化认同与历史传统的基础上,通过探索民俗活动新形式、赋予民俗活动新内容,更多用音乐、鲜花等多种方式替代传统的烟花爆竹营造气氛和表达情感寄托,以增强城市活力、消解城市戾气,营造文明、绿色、和谐的城市生活空间。

来源:天天快报
 

[责任编辑:贵州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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