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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河桥塌陷之后的塌陷

2010-08-21 19:08:58

消息来源:中国法治 评论
作者: 郭立场    发布时间: 2008-01-09 13:58:44



    杭州的艮山运河桥可谓新闻不断。2006年9月12日人行道桥面曾坍塌过的该桥昨天凌晨再度“重演历史”,不过这次塌的不是人行道桥面,而是机动车道的桥面。记者还了解到,去年12月份这座桥才刚刚进行过检测。对此,很多人表示疑惑,为什么艮山运河桥的桥面会频频塌陷?(1月8日《现代金报》)

  据报道,在网络上,记者看到很多网友对艮山运河桥如此容易坍塌有诸多的质疑,如有网友表示:“这段时间又没下雨,这桥怎么这么容易受伤呢!”曾坍塌过的该桥再度“重演历史”,运河桥塌陷之后的塌陷,难免让人心有余悸,试问以后谁还敢轻易过桥。而相关责任人“修好了不能保证下次不塌”的承诺,更是让人无所适从,看来没有什么是可以让人放心的了。由此足见,很多人的疑惑不是没有道理的。在现代社会,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形象显得越来越重要。长期以来,我国都存在政府责任缺失的问题。这就迫切需要行政主体责任意识的养成,尽快实现由“政府本位”向 “公民本位”的转变,也就是使政府及其公务人员从传统政治中的官民观念转变为现代政治中的政府与公民的平等交换和平等制约观念。

  行政责任是近代国家责任政治的产物,是“主权在民”及“权力分立”原则的必然要求。行政问责制是现代公共管理的一种基本价值取向,强调对政府公共行政责任的认定和追究,要求行政机关及公务员为其行为承担责任,是建立健全行政问责制,构建责任政府的必然要求。在公共行政科学发展的历史上,早期两位学者卡尔•弗瑞德里奇和芬纳对于如何保证行政责任的争论为我们提供了两种经典的可能选择的方法。芬纳坚持认为将职责感,即有效的责任加以区分的重要性。职责感意味着一个行政官员感觉或理解义务。这是责任的主观形态,相对应于一个人对其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前者是对治理者内在的制约,后者是对行政行为的外在约束。弗瑞德里奇则坚持认为,行政功能的责任行为并不能像其宣称的那样强制实现。他认为,在现代大型的、复杂的政府体系之中,通过外在的约束,并没有保证客观责任实现的有效途径,而且有证据表明大多数行政官员在大多数时间里,事实上遵循着主观的责任道德。他们二人的争论实际上说明了行政责任的两种形式,即主观责任和客观责任。行政学者库普尔认为,行政责任实际上由客观上的责任行为和公务员个人伦理自主性两个方面构成。

  民主政治与传统专制统治的最大区别之一在于政府要承担政治责任。所谓政治责任,是指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所作所为,必须合乎目的性,即合乎人民的利益、权利和福利,其决策必须合乎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如果政府决策失误或行为有损国家和人民利益,虽不受法律追究,却要承担政治责任。在民主政治之下,政府的一切措施与政府官员的一切行为须以民意为归依,政府的权力建筑在民众的同意基础上,这是民主政治的基础所在。有学者曾言:“在中国当官是最少风险的”。这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我国政治责任制度的不完善。在我国,通常情况下,政府官员承担政治责任,并无一套完备的制度。而政府行政责任的实现,一方面取决于一个社会的政治气候和环境以及公职人员的态度和修养,另一方面,对于整个政府体系而言,可以凭借许多方法和措施来促使和加强行政责任的实现,在这其中行政体系的自我控制不可或缺。

  政府承担积极责任,意味着我们不仅需要为行政人员的行为确立准则和制定规范,还需要为其构建起伦理观念和道德体系,用理性的力量塑造行政人员的责任信念和行政人格。行政体系的监督机制只是对行政人员的他律,这种他律促使行政人员遵从道德自觉和道德意识,进而实现自律与他律的统一。需要指出的是,建立责任政府,除了需要强化行政人员的责任意识,构建完善的责任机制以及相应的法律法规之外,还必须在政府运行的全过程和主要环节,建立全面的责任制度保障和控制机制。要构建责任政府,首先应在决策阶段把好关,通过严格的决策责任追究机制,避免或减少决策失误。同时,还应该对决策的科学合理性、执行的公正有效性进行专业化评估,建立客观、公正的政策评估责任制。而发展公民政治参与,能够产生对政府行为的关注和监督,从而有利于政府责任精神的形成。事实上,只有每个公民都积极地参与到公共管理的事务中去,关心责任政府的建设,监督政府职责的履行,才能最终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责任政府。



来源: 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中国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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