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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无责不赔条款无效 保险公司坚持不作修改

2010-10-17 22:53:40

消息来源:中国法治 评论

法制日报记者 杨晋峰摄

 法制日报记者 秦力文 法制日报见习记者 林燕

  近日,重庆两级法院判决保险合同“无责不赔”条款无效的案件经本报报道,引发了广泛关注。

  据记者了解,全国此类诉讼案件不止这一起,且多数案件都以投保人胜诉结案。然而,记者就法院的裁决采访平安保险公司相关人员时,这名人员表示,目前保险公司尚无修改这一条款的意向。

  据权威部门预计,到2010年中国汽车产量将达1000万辆,保有量将达5500万辆。随着汽车拥有量的不断攀升,广大车主们对关系切身利益的“无责免赔”保险条款的质疑声也愈发高涨。

  投保人:“无责不赔”有失公允

  “无责不赔”即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车辆方无事故责任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国平安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07版)》对此规定是:“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本公司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保险车辆方负全部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100%……保险车辆方无事故责任的,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据保险公司一位姓张的投保顾问介绍,“无责免赔”是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的,既适用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也适用于“车辆损失险”。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若投保人车辆致他人损害,认定投保人车辆并无过错则保险公司不陪,重庆垫江的这个案子就是这种情形;而在车辆损失险中,若投保车辆的损失是由对方造成,投保方无过错,则保险公司不陪,投保人应向对方索赔。

  作为车主对“无责免赔”条款知多少?对此又有何看法。记者近日在北京西单、望京等几个繁华商业中心附近随机采访了几位车主。

  在附近上班的一位年轻白领对记者说:“客观地说,我们不是保险专业人士,对什么‘无责不赔、有责才赔’这么专业的条款不可能很好理解,但我们车主把能投的保险,什么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都投了,总以为这样就万无一失了,出了事故总有一种保险可以赔,可真要出事了,保险公司就以‘无责免赔’来推脱责任,这样我们投那么多保险还有何意义?”

  保险公司:不打算对条款进行修改

  对于颇受质疑的“无责免赔”条款,保险人一方如何回应?是否作出了修改相关条款的打算?记者对相关部门进行了进一步采访。

  2月1日,记者拨通了平安保险全国统一客服电话95511,一位工作人员对记者的质询进行了解释。

  这位客服工作人员说,只有交强险是国家管控的保险才是无责赔偿,而商业保险是商业行为,规定的就是按责任赔偿,保监会对此是进行了审核认证的。

  对于许多车主提到的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普遍存在的保险工作人员并未提醒相应免责条款的情况,客服工作人员振振有词地说:“车辆保险条款很长有四页,保险工作人员人不可能每一条都一一念一遍,各种条款都列明在上面就是尽了提醒义务。”

  当记者进一步问及受质疑的条款是否会修改时,她说,保险的相关条款是否要进行修改要经过长期论证,他并不是负责人不了解情况。

  “而且商业险是自由投保、退保的,如果觉得条款不符合您的要求您可以退保。”对于记者的一再追问,这位工作人员最后有些不耐烦地说道。

  随后,记者辗转联系到了平安保险公司一位姓陈的负责人,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根据监管部门批复的车险条款,08、09版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并未对07版中的“无责免赔”条款进行修改。

  对于保险格式合同中所约定的“无责免赔”这一条款是否合法合理这一问题,这位负责人并未正面回应,只是一再强调:“作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都需要履行保险合同规定的权利与义务,保险公司会严格依据新保险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履行保险公司的告知义务,会严格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来履行赔偿义务。”

  另据保监会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对记者透露,虽然目前有不少针对此条款的起诉,但并未听说要对“无责免赔”相关条款进行修改。记者试图进一步联系保监会的相关负责人,但截至发稿时并未收到回复。

  律师:“无责不赔”不合理

  立场决定观点,投保人和保险人处于不同的立场表达了对立的观点,车主认为“无责不赔”不合理,而保险公司则主张说商业保险应当可以约定“无责不赔”。对此,专业人士又有何高见?

  据北京市律师协会保险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孙云介绍说,近几年发生了不少关于“无责免赔”条款的起诉,大多数案件都支持被保险人的主张,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理由一般有两点:一是保险人未对免责条款明确提示,所以免责条款无效;二是依据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认为“无责免赔”不合理。

  据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孙云认为,责任保险应当是指投保人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来承担,全世界责任保险都是这样的惯例。“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应当与赔偿责任相区别,即使交通事故中没有责任,但法院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判决驾驶人应承担的无过错赔偿责任,也应当由保险人来承担。只要有法律认定的赔偿责任就应当由保险公司来承担。”

  而车辆损失险的索赔实践中,保险公司也一般都以“无责免赔”为理由拒绝赔偿,要求投保人先向对方索赔。孙云解释说,保险法规定了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从法理上来说保险公司应当不问理由先行赔付,再向对方求偿,因为法律中并未规定投保人必须先向对方索赔,索赔不了再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保险公司从狭义保护自己利益的角度来规定相关的保险条款是不合理的,因为投保人总以为投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各种险后,保险公司对于车辆的损失和赔偿应当是全方位的。保险公司应当是有风险都保,如果觉得风险大应当通过调整保险费率来提高,而不是拒绝赔偿。”孙云进一步指出。

  北京工商大学保险系主任王绪瑾教授则认为商业保险合同是双方约定的,“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双方约定哪些赔偿、那些不赔是合理的,双方可以约定风险承担的比例。“保险是转嫁风险的一种机制,不可能转嫁所有的风险,但保险工作人员应有对相关的免责条款进行必要说明的义务。”

  孙云最后强调,承担被保险人的风险转嫁是保险的基本职能,现在保险已有明显的责任缺位,应及时修改相关条款进行完善。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中国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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