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0-06-10 14:37:15 | 【我要纠错】 | 【字号 大 默认 小】【打印】【关闭】 |
毕舸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有关负责人在谈及此《通知》时表示,对于高收入者股权转让所得、房屋转让所得及其他财产转让所得等,将加大计税依据的审核力度,严格执行相关税收政策。
近几年来,围绕个税交纳的“贫富倒挂”现象,以及个税集中在工薪阶层而造成的“杀富济贫”争议,都使得“富人纳税太少”成为一个焦点性话题,但凡每次有关纳税尤其是个税决策调整时,都会拿出来集中讨论一番。
诚然,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作为占有社会资源更多的富人,从道义与责任上讲应当承担更多的纳税义务,这也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征税原则。尤其在当下中国基尼系数不断拉大、财富初次分配“二八现象”趋势明显的情况下,公众与政府更希望通过纳税对财富的二次调节,尽可能达到倾斜于困难群体与加大公共服务投入的宗旨。
但,对于纳税还有一句名言,即“无代表,不纳税”。公民之所以认同纳税制度,是因为政府本身并不具备生产性,公民要享受政府所提供的各种公共产品和服务必须付费,这种付费的形式就是纳税,所以,除了贫困线以下的人群,公民要享受公共服务,就必须付费(纳税)。这就构成了一个基本逻辑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