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三证齐全,但是白云区检察院还是指控,2009年2月21日晚,邓云高明知所销售的95头生猪含有盐酸特伦克罗即“瘦肉精”等有毒、有害成分,仍雇佣刘训尧、肖学庆对当中的40余头生猪在37档进行管理和销售。另外邓云高还把其余的生猪运往该市场外的北太公路路边售出。22日凌晨1时许,广州市白云区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对该档口所销售的生猪进行检验,当场查获含有“瘦肉精”生猪31头。当天。经广州市动物防疫监督所检测,从该31头猪中抽取的5份尿液样本中,检出4份样本含有“瘦肉精”,浓度均大于100微克/升。因为误食他们卖出的猪肉,导致21人中毒。
经他们的手,卖出有毒猪肉,致使21人中毒,理当追究其刑事和法律责任。但是,在牲猪生产过程中,添加“瘦肉精”等有毒、有害成分的人没有受审,批准放行的检验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没有责任,没有受审,只是销售者受审,这极不公平。特别是检验机关,担负着把关任务,担负着食品安全生产任务,担负着检验和发放合格证件的任务,却没有受到相关责任的追究,这是极不合理的。试想,如果他们不批准,不发放合格证,这些含有“瘦肉精”的有毒、有害猪肉,又怎么会流到市场上去,又怎么会被销售给广大消费者?正是他们的不负责任,他们的渎职,才导致了大量含有“瘦肉精”的猪肉走进市场,才使消费者购买了有毒猪肉,才使21人中毒。反之,如果他们认真把关,严格履行职责,把“瘦肉精”猪肉挡在市场之外,广大消费者是不可能购买到有毒猪肉的,也是不会中毒的,所以法律应该严肃追究他们的失职渎职责任,这些中毒者应该向他们索赔。
省市两级检验机关检验的结果,完全相反,这令销售者不知应该相信谁。这猪肉到底能不能卖,消费者能不能吃,还真令人为难。食品安全生产运输销售过程中的一切环节,安全把关和检验者拿着纳税人的钱,却不向纳税人的身体和生命安全负责,出了问题,也不向他们追究责任,这是何道理?如果不追究他们的刑事和法律责任,他们的责任心是不会提高的,以后还会有大量的有毒有害食品经他们的同意,批准放行而进入市场,还会发生消费者中毒事件。只追究销售者的法律责任,也是不公平的。不追究牲猪生产的源头的责任,只是追究最后的销售环节中的责任,是治标不治本的做法。对于广东省的有关检验检疫部门是否因失职受查处,公诉部门人员,他们都表示对此还不知情,更是令人后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