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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晓阳诉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

2010-10-18 06:25:58

消息来源:中国法治 评论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朝民初字第31804号

原告闻晓阳,男,汉族,1968年10月17日出生,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代理人刘琛,北京市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号温特莱中心写字楼A座9―15层。

法定代表人谢世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伯宏,北京市万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樊星,女,汉族,1982年10月26日出生,北京市万企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住址北京市崇文区。

本院在审理闻晓阳诉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闻晓阳于200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闻晓阳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闻晓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闻晓阳负担25元(已交纳)。

审 判 长 李自柱

代理审判员 苏志甫

代理审判员 普 翔

二OO九 年 九 月 十六 日

书 记 员 王晓霏

来源: 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中国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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