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桥派出所再次打击“医闹”一名
不久前,我们平台就发布过一期关于“医闹”事件的报道。案例中:违法嫌疑人因与其父母多次到医院无理吵闹,影响医院正常秩序,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历史总是惊人的相似,近日,威宁县公安局六桥派出所再一次对一名“医闹”分子进行了处置。
2017年12月6日14时许,威宁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在威宁县建设西路某民营医院大厅内有人闹事。接警后,威宁县公安局六桥派出所民警当即赶到现场进行处理。经查,闹事者叫王某某。王某某声称:其女儿李某因在该院接受手术治疗后效果不理想,所以要找医院讨个说法。那么,王某某在没有任何事实根据证明其女病情是因医院操作不当而引起的情况下,在医院大吵大闹,严重影响医院正常办公秩序,这样的做法对不对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法律解读】
患者家属邀集三人以上到医院闹事的行为,会被认定为非法聚集;如果达到三次以上,会被认定为多次组织非法聚集;扰乱医院正常工作秩序达到情节严重认定标准的话,”组织他人非法聚集罪“的罪名就极有可能会成立。
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医疗事故应当如何认定?医疗事故有哪些构成要件?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目前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认定。医疗事故有五个构成要件:(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 (4)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5)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民警提醒
医生与患者之间的不互信,是医患关系紧张,出现“ 医闹”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民警提醒大家在就医期间不要有过激行为,遇到问题坐下来好好的协商或者通过相关部门定责后诉讼解决,这才是解决医疗纠纷的最佳办法,双方的安全都能得到保障。
来源:六桥派出所
编辑:罗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