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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尤需强调政府责任

2010-08-19 07:39:49

消息来源:中国法治 评论
作者: 郭立场    发布时间: 2007-10-11 15:43:38



    目前北京IT、生物医药等新型行业已经取代传统工业成为职业病高发区。卫生部昨天透露,我国职业病种类已经由1957年的14种扩大到现在的115种,50年增加了7倍。但是由于职业病更新速度加快,电脑综合症等层出不穷的新“职业病”还没有纳入法定职业病范畴。卫生部刚刚组建了由48位专家组成的国家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技术指导委员会。(《北京日报》10月10日)

  职业病防治工作关系到广大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以来,职业病危害严峻的形势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但仍未能得到根本解决,卫生部透露我国职业病种类50年增加7倍,足见职业病防治形势依然严峻,职业病防治面临的问题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不可否认,由于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企业生产规模的扩大,劳动用工制度发生了改变,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由于经费支持不足,设备老化,职业病防治的技术和能力严重落后,最终导致职业病迅猛增长的尴尬。但同样不可忽视的是,近年来,职业危害的对象越来越集中于那些游离于社会保障体系之外的“边缘群体”,同时,职业卫生监管又因部门职责不清陷于“两不管”境地。不容回避的尴尬现状是,职业病防治的法律制度尚未得到全面落实,尤其需要引起相关部门足够的重视。从政府监管的角度看,职业卫生监管体制尚未完全理顺,部门之间的分工协作机制还不够健全,监督执法人员不足,检测执法手段和设备落后,信息渠道还不够畅通。一些基层地方政府片面强调经济发展,对企业监管不到位,甚至引起污染严重的企业、大量未经职业危害评价审查的企业仍在生产,危害源头没有得到有效控制。

  进入现代社会,医学发展所揭示的事实是环境与健康密切相关的,健康是一项涉及全社会的系统工程而绝不仅仅是医生的事。防治职业病,这需要技术和实践部门精诚合作,努力探索切实可行、经济方便的生产装备和加工手段。我国应参照发达工业国家,从法律法规的高度强制要求雇主重视职工的劳动卫生观念的培养,使每个雇员受到足够的与其工作相关的卫生培训。一旦发生职业病,应严格执行“无过错补偿”原则,即不管企业方有无过错,均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尤为重要的是,一国公共卫生政策的制定不可避免地涉及人的生命健康和道德价值取向选择,是直接关系公民生存健康利益和国家安全利益的重要问题,而充分利用有限的卫生资源,采取最有效的卫生措施,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对健康的需求,是制定公共卫生政策的目的。要实现这一目的,政府在制定政策中,应当把健康问题列入行政公共卫生重点工程,加大投入力度,以推动公共卫生事业的发展。

  政府应当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在其卫生资源投入上坚持预防为主的策略。在卫生保健资源分配的问题上如何处理预防和治疗的关系?对此问题,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走的是一条轻预防重治疗的路。人人享有健康保健权利,这是公正原则在健康道德上的具体体现。它要求政府在卫生资源的分配上,应把重点放在预防及健康教育上,使大多数人因能预防及摆脱疾病的损害而受益。虽然我国政府早已将预防为主的方针列为卫生工作四大方针之一,但在具体的工作实践中,公共卫生在医疗卫生工作中的地位却日益下降。基于此,我们需要认真探寻和研究公共卫生和健康问题,共同为我国卫生政策把脉、诊治,由此推动公共卫生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应当说,公共卫生是面向全民和全社会的,它不仅有益于广大公众健康,而且在卫生资源的公正分配方面也起着重要作用。需要补充的是,除了政府及企业的责任之外,针对职业病的高发群体而言,职工个人也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加强劳动卫生观念,做好个人的精神防护,珍视自己的健康权益。



来源: 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中国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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