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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后悔权”是把双刃剑

2010-08-28 06:42:08

消息来源:中国法治 评论
作者: 杨金溪    发布时间: 2009-06-11 14:05:50



    已实施15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将迎来第一次大修。昨日,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刘俊海教授介绍了消法修改的大方向和趋势。刘俊海认为,消费者的后悔权制度未必适用于所有消费行为,但三类商品交易活动应当适用后悔权制度:网上交易;先交钱后签合同的消费行为;交易额巨大的消费行为,比如购买汽车、房屋等。(6月10日检察日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进行修改,商品房在交易活动中有可能适用后悔权制度,这对于购房者来说,的确是个福音。然而,买房后悔权也会为炒房者提供可乘之机,后悔权极可能成为炒房者的“壮胆药”。

  建立冷静期制度,也就是后悔权制度。原则上让消费者在合理期限内可以无条件退货,这对于保护购房者权益具有很强的针对性。近年来,一些房地产商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推出各种花招欺骗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出现了许多纠纷案件,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秩序。据媒体报道,有的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过程中的中介服务收费不规范,经营者强制或串通其它部门,随意或变相收取各种名目的中介服务费。有的以赠送或减免物业服务费为名推销商品房,在消费者购房后又不切实兑现销售时的各项承诺,引发纠纷。有的使用虚假或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蒙骗消费者,实施价格欺诈。诸如此类的欺诈行为,使购房者蒙受了损失,又很难讨回公道,最终只能自认倒霉了事。购房者有了后悔权,就可以在购房后的一定期限内,无条件要求退房,这无疑从制度上对于开发商玩弄欺骗花招的行为,起到很好的遏制作用。

  但是我们必须看到,目前的房地产市场还不很不规范,特别是炒房者的推波助澜,成为致使房价居高不下的一个重要原因。前一阶段,一些地方在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影响下,房价暴涨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有不少炒房者偷鸡不成倒蚀一把米,被牢牢的套住,甚至在偿还银行贷款上,面临断供的困境。有了买房后悔权,等于是在法律上为这些投机者提供解套的支持。同时,还应看到,近一个时期,不但没有看到房价的明显下降,一些地方却又迎来了新一轮的涨价,一些炒房者纷纷重现江湖。这些重现江湖的炒房者,有了买房后悔权,也就等于没有了炒房被套的担心。炒房者等于吃了“壮胆药”,可以肆无忌惮地在炒房路上放手一搏。房地产市场在炒房者的助推下,极有可能成为有涨无跌的市场,最终吃亏的是急需解决自住的购房者。

  由此看来,买房有了后悔权,买房者可以吃到后悔药,既是好事,又可能变成坏事。这味后悔药,吃到肚里是甜还是苦,关键是如何用好买房后悔权这把双刃剑。



来源: 千龙网
[责任编辑:中国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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