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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粉企业“二次从良承诺”诚信几何?

2010-08-22 08:41:43

消息来源:中国法治 评论
作者: 张冰歌    发布时间: 2008-09-22 10:41:52



    来自伊利、蒙牛、光明等21家婴幼儿配方奶粉生产企业负责人20日向国家质检总局递交了质量安全承诺书,集体对社会承诺将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对饮用过检出三聚氰胺奶制品的消费者,将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赔偿,并会对消费者由此造成的疾患负责。(9月21日《西安晚报》)

    他们的承诺并不是第一次。有新闻报道为据:2007年11月26―27日,由国家质检总局发起,卫生部、世界卫生组织共同主办的国际食品安全高层论坛在北京钓鱼台国宾馆举行。由蒙牛乳业发起,100家中国优秀食品企业共同在《中国企业食品安全北京承诺书》上签字,郑重承诺将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全过程监控、保证各环节安全,积极学习、运用先进管理手段,完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建立食品安全经验、技术交流和共享机制,用自己的意愿和行动表明:相信中国、相信中国制造的品质!(据2007年11月28日《北方新闻网》)

    当时在《北京承诺书》签字的除了蒙牛之外,在那100家食品企业中,肯定少不了以上向国家质检总局递交了质量安全承诺书的其他的20家企业。 笔者赞同这21家婴幼儿配方奶粉生产企业在当下中国奶业大面积发生信任危机时期所做出“二次从良承诺”的姿态,非常之时嘛,当行非常之举、必要之举,让中国奶业从回国人视线,恢复国人对国产奶品的信心。不过,他们的这“二次从良承诺”诚信几何呢?

    要知道,那次的承诺规模更大、规格更高,不仅有中国的部门,还有世界相关组织,可谓是一次庄严的承诺了。时隔不到一年,中国的乳业形式如何人们心知肚明,用不着笔者再述。看来,递交承诺书是一回事,是不是严格遵守承诺,真正做到诚信经营又是一回事。换言之,递交了承诺书,并不意味着就一定能为消费者生产出安全可信的产品来。

    不可否认,承诺作为一种外在形式,对企业经营者能够产生一定的外在约束力。在内容与形式的矛盾关系中,内容主导形式,形式服从于内容,但形式也可以反作用于内容,而且在一定条件下,这种反作用会表现得十分突出。才能对承诺者形成强有力的警醒。此日此时,伊利、蒙牛、光明等21家婴幼儿配方奶粉生产企业的承诺,因为是“二次从良承诺”,这样的承诺人们可有理由把它看成:不过是吐一点无关要紧的承诺唾沫的,简单肤浅的表态,来得太轻巧、太随意,缺乏最起码的庄严感和神圣感,这将使“承诺”的意义大打折扣,甚至严重损害其严肃性和公信力,使之沦为一种浅薄可笑的儿戏。

    当承诺流于形式时,诚信也可能被抽空,只剩下一具苍白的“形式尸体”。中国有句俗语叫“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到如今,消费者很难轻而易举地听信这样的承诺了。因为太多的流于形式时承诺,教会了消费者不能不擦亮眼睛,察其言观其行了。事实上,“问题奶事件”后最根本的并不在“二次从良承诺”上,而在于真正树立“一切为了消费者,为了消费一切”,“产品质量=企业生命”的“诚信”,否则,承诺只不过是水中月镜上花。



来源: 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中国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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