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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作证法理不容 惊天假案拨云见日

2017-11-16 08:5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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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作证法理不容 惊天假案拨云见日

章鱼一号 2017-11-15

来源:法治晨报

奇特的日子,奇特的案件。

2017年9月18日,制造假案的曾祥国终于被送上贵阳市乌当区法院的刑事审判台。对于受害单位贵州泰利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利公司”)员工来说,无疑是幸运的,日子也非常奇特。十年前的同一天,2007年9月18日,在贵阳市中级法院开庭中倍受屈辱,有口难辩的泰利公司员工,沉寂多年的负屈衔冤系列案件终于可以拨云见日。以后抽丝剥茧,依次还原客观事实、得到法律的公正处理,已经指日可待。通过贵阳市公安局查明贵州广厦房地产开发公司(后称广厦公司)法定代表人曾祥国涉嫌妨害作证罪的起诉意见书和泰利公司的代理人--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知名律师阮国忠发表的代理意见中最终清晰还原了整起系列事(案)件的真相。

伪造证据,欺骗贵阳市公检法机关,编造假案天衣无缝。

1993年3月,全国住房商品化刚刚起步,在地方政府鼓励下,名义上是国营企业的广厦公司未花任何代价,就获得了贵阳市云岩区环城北路1-21号地块商住房的开发权。广厦公司既无固定资产,也无流动资金,连低廉的土地出让金也是泰利公司缴纳,融资四处碰壁。无力开发项目的广厦公司负责人曾祥国多次与泰利公司协商,达成由泰利公司出资,双方共同开发的意向。并且商定成立由泰利公司完全组织管理的 “广厦公司第一开发部”, 以“内部项目承包”形式对此地产项目进行具体开发,“一开部”的财、物由泰利公司承担,人员也由泰利公司委派。如果“一开部”不能履行协议约定的开发义务,则由泰利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完成后续开发义务享有“一开部”的相应权益。

1993年10月29日,广厦公司、一开部、泰利公司作为担保方,依照合作意向条件正式签订了《公司内部项目承包合同书》。按照此《内部承包合同》约定,广厦公司的财产分配比例大约为房开项目8%左右的具体房产。其余权益归实际开发方享有。

 

 

时年泰利公司与广厦公司签定的“投资协议”

经过泰利公司的巨额资金投入及“一开部”的具体建设管理,项目在1996年底基本建成。泰利公司为此大量对外融资和贷款,公司员工也积极四处举债投入。因未能按时还债,泰利公司主要负责人曾经多次被债主威逼、跟踪、扣押。泰利公司利用应得房产,经营锦星酒店,也曾经是贵阳市云岩区优秀企业。

2000年,广厦公司曾经的国营、集体企业身份摇身成为曾祥国的独资公司。曾祥国便开始捏造事实不断控告合作开发单位——泰利公司贾忠弟、徐军、孙伟、姜桂兰等人职务侵占。贵阳市公安局于2005年9月8日立案侦查,曾祥国为独吞整个房开项目的权益,便伪造了一份的广厦公司1995年12月15日解除承包收回开发权的“14号文件”,曾祥国先通过私人关系违规存放于贵州省工商局广厦公司企业档案中,再巧妙欺骗贵阳市公安局民警调取了此份虚假证据,用于案件侦查材料之中。

 

 

曾祥国伪造的“14号文件”

案件侦查期间,曾祥国在做好虚假证据存放,欺骗民警调取后,又威胁、利诱广厦公司原职工丁福良到公安局作了 “14号文件”“亲自”送达省工商局存档和送达泰利公司的虚假事实证明。将其伪造“14号文件”的犯罪行为进行了伪装和掩盖。

曾祥国完成伪造和利诱工作后,又不断地向司法部门进行“案件事实”陈述,于是,公安局相信了工商局,检察院相信了公安局,法院相信了检察院,曾祥国编造的虚假案件事实终于顺理成章,天衣无缝。不仅瞒过了贵阳市公检法部门,还让不明真相的人都相信了这样的“案件事实”:即泰利公司冯健等人因广厦公司下达了解除承包的14号文件,不能再继续开发合作项目,才不惜以罗织各种罪名诬陷曾祥国犯罪的方式来获取项目开发权和管理权,将贾忠弟、徐军、孙伟等人完全描绘成了一群伤天害理,无恶不作的坏人。徐军、孙伟、贾忠弟等人对案件客观事实的陈述,到了无人愿意认真听取;辩解理由无人愿意仔细推敲。

曾祥国伪造虚假证据“14号文件”所制造的“案件事实”最终被法院采信;贵阳市中级法院在审判泰利公司贾忠弟、徐军等人职务侵占案时,“解除承包”被推断为贾忠弟、徐军等人实施侵占犯罪动机的起因,文件记录的1995年12月15日被推断为侵占犯罪行为开始的时间起点。由此给社会造成的假象是,贾忠弟、徐军等人自始至终就是在以承包协议为幌子夺取他人的财产权益,根本不是在实实在在的履行合作协议。

而客观事实恰恰相反,泰利公司不仅承担了承包协议的前期义务,缴纳了承包定金,也完成了协议约定的一切后续开发、管理责任。1996年年底,因广厦公司无人配合众多购房户办理房屋产权销售和登记手续。为便于销售和 完善产权手续,负责“一开部”具体开发工作的徐军、贾忠弟、姜桂兰等人才注销了无人管理的广厦公司,成立了可以办理相应售房手续的佳信公司(已经注销)。2000年以后双方在按照承包协议分配广厦公司财产权益问题时,虽然经过多次协商,都因曾祥国漫天要价而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当时分歧产生的原因不存在虚假的1995年12月15日的“14号文件”。

经过曾祥国策划包装的“解除内部承包合同”虚假案件事实,被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采信,泰利公司依照承包协议对项目房产的整个开发项目管理、投入资金活动,被综合定性为冯健等人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犯罪手段,将依协议履行的行为错误定性为非法投入。

后来2008年贵州省高级法院审理泰利公司与广厦公司关于环城北路1-21号房开项目投资权益纠纷中,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其(2008)黔高民一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其(2009)民一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中,均完全采信了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筑刑二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书》的事实认定——即泰利公司对项目合作建设系“非法投入”,并依此第22号刑事判决再次剥夺了泰利公司公司环城北路1-21号房开项目投资的一切财产权益。

恶有恶报,曾祥国虚构伪造的虚假证据 “14号文件”的犯罪过程和作案意图,终于在贵阳市公安局的案件侦查中得以真相大白。经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进行的司法科学鉴定。鉴定结论明确确定,该“14号文件”是曾祥国在2005年以后一手策划、伪造的假证。当年被曾祥国威胁作虚假证明的当事人,被利用违规存放假证据的当事人已将案情真相大白于天下。

 

 

贵阳市公安局委托司法鉴定结论

强取豪夺,分文未出却骗取数亿公私资产

曾祥国骗取司法机关的几份判决后,纠集若干社会打手,将泰利公司员工强行驱赶。整个项目的房产、几十户善意购房群众出资买房的产权证,也被曾祥国莫名其妙地违法注销,变更成为其个人房产。泰利公司为开发此项目,四处举债及在贵阳银行贷款的几千万元投入开发的资金,曾祥国矢口否认承担任何还款责任。目前,除泰利公司每个员工都负有巨额债务外,本息上亿的巨额银行贷款,仍然背负在泰利公司身上,根本无法归还。经过司法机关若干次的司法审计,曾祥国在整个项目开发中分文未出,曾祥国却获取了整个项目房产权益。

绑架政府,丧心病狂残害大量无辜群众

曾祥国倚仗其利用伪造证据骗取司法机关获取的法院错误判决,在贵阳市轻轨重大建设项目拆迁、征收过程中,不仅漫天要价,向政府索要税后20多亿元的天价征收、拆迁补偿款。还气焰嚣张地绑架并强令相关政府部门,必须把泰利公司员工羁押起来,才同意搬迁。

曾祥国霸占项目房产和酒店后,为项目开发付出了巨额资金和辛勤劳动的泰利公司职工被迫四处流落。辛勤付出十多年心血的中年职工被迫背井离乡,外出打工。辛勤付出十多年心血的年老职工姜桂兰等人,无处逃生,长年艰难生活在暗无天日、断电断水的住房之中。姜桂兰长年卧病在床的老伴也悲冤含愤而离开了人世。泰利公司开办人冯健因曾祥国伪造证据无辜增加刑罚,在长年申冤过程中,于2016年含冤九泉。

贵阳市云岩区环城北路1-21号数十户善意购房群众,十多年前已经全部支付了购房款,至今却不能拥有自己的《房屋产权证》,无数次找广厦公司要求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均被曾祥国强硬地拒绝。这些群众已经无数次上访均未能解决问题,又无数次找泰利公司处理和退款;泰利公司员工自己都被逼漂流浪荡,含冤含愤,更是无力办理这些善意购房群众的产权问题。

“建设法治政府,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明确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在山东调研时强调,要借助重大、热点案件宣传法治观念,刑事审判工作贯彻法治原则不能动摇,但要高度关注社情民意,将个案审判置于天理、国法、人情之中综合考量,注意体察案件背后复杂的社会因素;受诉法院要准确把握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尊重民意的关系,独立审判与尊重民意并不矛盾。法律人士也认为:国家机器的丝毫偏差,都会制造若干的人间悲剧。如果这样欺天瞒海的造假系列大案,造假者不受到应有的惩处,司法权威将会受到严峻的考验;如果这样因造假而产生的错误不得到依次纠正,将会成为司法史上的污点,一直遗留在历史长河之中。相信这起案件,会在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中得到依次纠正和解决。(严冰)

来源链接:http://www.gczcn.org/game/2017/1115/981.html


[责任编辑:贵州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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