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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代表的听证权利应落到实处

2010-08-22 05:08:40

消息来源:中国法治 评论
作者: 司振龙    发布时间: 2008-07-16 13:39:17



    国家发改委昨天发布《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征求意见稿,与现行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相比,新办法明确提出,听证会举行前30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会参加人的名额、产生方式及具体报名办法等相关事项,且消费者听证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7月15日《京华时报》)

    检索全文,不难发现,《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多处特别提到,定价机关作出定价决定后,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定价决定,包括对听证会参加人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很显然,同公众以往“只见结果不见过程”的局外人状况相比,这下无疑会更加畅快透明。

    至于其上第二章第九条“听证会参加人由人员构成”有明文规定曰:“其中消费者听证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更是令人闻之欢喜异常。届此,我们或会欣欣然,难禁一番美妙臆想――似乎作为最大的消费主体和价格支付人群,公众因此俨然就能名正言顺成为了价格制定的主流参与者,甚至可能是占据绝对席位的直接决定者。初始,笔者也是这么情愿的,但末了却不得不承认,这或许只是一厢情愿。

    我们也不难发现,同《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相比,虽然《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名字上少了“决策”二字,但其实质依然是政府决策式的。不言自明地确证着这一点的文本依据是,后者依然没有明确听证各方的权利这一应有基本内容,而是使之继续虚置化。显然,形式意义上的听证参与权与实质上利益博弈的参与决定权,其实还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两个概念。换句话说,人多不等于力量大,即使消费者听证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假若相关权利并未落到实处,单靠看似强势的参与人数及发言几率,也未必就能实现自身利益的张扬,而决定一切最终只能是相关部门的“决策”。

    当然,笔者并不反对政府以“决策”的形式出台价格,而是同公众一样,多半默认其决策的合理性。一则政府有权利也有义务管理公共事务,包括价格制定。二则我们也相信,政府的适度参与将带来合乎公义的公平,以及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利益均衡。对消费者而言,政府部门更是维护其权利的自觉担当者。

    可是,我们也有必要认识到,即使是以“决策”的形式出台价格,其依据并非源自政府本身集权利之大成,而是基于最广泛的民意倾向。或者套用那句人所共知的流行语来说,政府应是执行规则的裁判员,而不是直接参与的运动员。但就《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征求意见稿来看,在包括消费者等各方权利虚置的语境下,政府不仅替身当了运动员,甚至还起了临门一脚、决定赛场输赢的作用。即使有幸进入了听证名单,人们看到的,或许也就只是一场政府个人独秀的进球表演。

   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消费者地位最大,这是一个无须论证的基本常识。无需多言,他们是市场机制运行的双脚,是价格杠杆直接施力者,也是市场无形手时刻都想紧紧握住的“上帝”,归根结底而言,倘若没有消费者便没有经济一说。某种意义上来说,他们同时构成了公众概念的不二实体。

    诚然,则笔者以为,政府在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时候,使消费者听证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固然是很必要、很科学的,但进而言之,我们可否也使其听证权利落到实处、具备执行的效力呢?或许让他们先权衡利弊决定了,接着政府部门再决策也不迟。如此既遵循了市场原则,也尊重了民意,透明度更是不在话下,而同时也可让忙得不亦乐乎的自己歇歇脚?想想该制定怎样的“游戏规则”使“比赛”更为公平、有序地进行,如何?



来源: 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中国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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