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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寻死者悍然动武维护了谁的公共秩序

2010-08-22 04:37:12

消息来源:中国法治 评论
作者: 司振龙    发布时间: 2008-06-26 10:19:35



    近日,针对吴振鑫等广州市人大代表的建议,市公安部门在答复中表示,对以寻死的方式故意破坏公共秩序的,采取治安拘留处罚,对多次以寻死方式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将其送劳动教养,目前此法收效显著。(6月25日《南方日报》)

    面对这冷不丁冒出的新闻,令人不禁一时哑然失语。笔者想不明白:人大代表、公安局、寻死者、公共秩序、治安拘留处罚以及劳动教养――这些原本风马牛不相及且错综复杂的多重原素,该怎样巧妙地融为一炉呢?而“目前此法收效显著”一言,似乎表明于公众不知不觉间“功德”业已成就,究竟又是什么令举世为之侧目的文治武功呢?

    为立足事实去探求事件真相,我们不妨采用顺藤摸瓜的笨方法,集中力量耙疏作为相关事件线索链条上的初始动因环节,即有关人大代表建议的内容,以求追根溯源。

    据报道称,吴振鑫等代表提出,近几年因经济或感情纠纷而采取跳楼、跳桥、跳吊塔等极端行为日渐增多。这些人,自杀行为真真假假,作秀的成分居多,有的甚至是受雇而来的。这些“自杀”行为,一是选择行政机关、繁华闹市、交通要道,以扩大影响,借助舆论给相关部门施加压力;二是事件持续时间长,通常都得数小时。“有要求见领导现场解决问题的,也有要求有关部门给其承诺的,不满足就以‘一跳了之’要挟。”为救援那些为一己私利的“跳楼秀”,所耗费的社会公共资源难计其数。

    为此,代表们提出了三点具体建议:一是当“跳楼秀”发生时,由当地消防部门独立完成救护工作,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协助维护现场秩序,其他部门大可不必参与。二是针对“跳楼秀”多是“赌命讨薪”,政府应为农民工寻求合法讨薪途径,为农民工建立起通畅的维权渠道,简化诉讼程序,降低诉讼成本,实行特殊的司法保护,切实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以减少“跳楼秀”现象。三是细化《治安管理处罚法》,坚决制止那些为制造舆论、扩大影响、向政府部门施压而故意采取过激行为。对那些为达到一己私利而不顾公众利益的当事人和幕后策划者,应依法给予惩处。

    略加剖析对比,我们不难发现,虽然宣称是“针对吴振鑫等广州市人大代表的建议”,但广州市公安局“收效显著”的行为事实:“对以寻死的方式故意破坏公共秩序的,采取治安拘留处罚,对多次以寻死方式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将其送劳动教养”――,这与代表们的三点建议之间,毋庸置疑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异化解读”。

    一方面代表们的建议基本上是坚持救护为先的,即使是针对所谓“跳楼秀”,其节约社会成本目的依然坚守着救护生命这一社会道德底线。另一方面相关建议也尽力遵循着多元、适度、合法的处理原则,把切实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纳入了减少“跳楼秀”现象的政策视野,即使是对待所谓“过激行为”和“为达到一己私利而不顾公众利益的当事人和幕后策划者”,对其处罚依然坚持着“应依法给予惩处”的法治前提。而广州市公安局在于法无有依托(《治安管理处罚法》尚未细化)的情况下,公然对寻死者不加区别地裁以“破坏、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罪名,进而上演“治安拘留处罚”甚或“将其送劳动教养”国家暴力机关的“武力秀”,不仅与代表们的愿望相违,直言之,其行为本身更是不折不扣无视法律尊严、无视公民权利 “破坏、扰乱公共秩序”之举。

    然而,针对此事,如果我们就此把板子全都打在广州市公安局的身上――这固然不失名正言顺,但未免失之于浅薄,亦遮蔽了更深层的真相。一个不言自明的事实是:广州市公安局的异化行政行为,诚然存在着对代表们建议的异化解读,违背了节约社会资源的本意,但其行为本身并不是空穴来风的,而是“针对吴振鑫等广州市人大代表的建议”。换句话来说,它们不过是以更异化的行为方式,进一步放大了建议本身就存在的异化内容。

    笔者丝毫不怀疑相关代表们的良苦用心,笃信他们辩白是肺腑之言――“我们没有权利漠视生命,但针对目前以自杀作秀、假的占多数的情况,我们要多点考虑纳税人的负担以及城市管理的艰难”。笔者甚至可以放弃质问他们算不上专业级别的调查及结论――“自杀行为真真假假,作秀的成分居多,有的甚至是受雇而来的”――是否科学是否客观又是否可信。但针对其建议,笔者却不得指出两点。

    其一,《治安管理处罚法》可以细化,但不可歪曲化。不单本国如此,恐怕至今世界上还没有哪个国家,会把弱势群体以消极求死为其生存权利悲情一搏的行为,想当然地纳入治安处罚的裁夺对象。本国宪法第35条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行使“示威”等权利的自由。所以不管是穷途末路的真寻死,还是假死求生的“跳楼秀”,或许其“制造舆论、扩大影响、向政府部门施压”已被人大代表们视为了眼中钉、肉中刺,但终究是无可厚非的,更谈不上对其治安处罚。归根结底而言,节约社会资源与对公民合法权利进行缩水是两码事。

    其二,代表们既然已心知肚明“跳楼秀”多是“赌命讨薪”,也知晓“切实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以减少‘跳楼秀’现象”,何不在此正道上多加努力呢?不言自明,“跳楼秀”是权利受害群体,尤其是城市弱势群体维护自身利益的无奈之举,有人表演“跳楼秀”折射出的正是某些人大代表不代表那群人民,使其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诉求无法通过正常的渠道得以伸张。如今却变本加厉,建议动用国家暴力机器把寻死者统统“治安”起来,“此法收效显著”,社会俨然是太平了,但背后隐藏着的是,对弱势群体生存权利无以复加的冷然漠视,对越积越多社会矛盾的熟视无睹。这与之前广州某地出台政策“驱逐”农民工如出一辙,面目邪气,令人闻之心寒。

    对寻死者悍然动武,维护了谁的公共秩序呢?对此,公众不得而知。但可以肯定的一点是:假如连弱势群体以死示威的权利都会被强行剥夺,很难设想,他们该怎样奢望自己能更好地活着。而在那所谓的公共秩序下,不管你是否到了寻死求生的彻底悲观地步,我们任何人却终归都是公民权利毫无保障可言的弱势群体,一群任由发癫的国家暴力机器凌辱、生死皆不得自主的卑微“贱民”。



来源: 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中国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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