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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标准再认识

2010-08-09 17:20:06

消息来源:中国法治 评论

作者:刘德中   来源:征文   日期:2007-11-04

    实践标准指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实践论》写作时党内存在着教条主义、经验主义等一些主观唯心主义的问题,是为了解决党内一些同志的世界观问题而写的。在近年来的《实践论》研究中,有人结合实践标准问题的反思,提出了一些新的观点。

 

一、实践是检验真理的第一标准

 

毛泽东在《实践论》中指出:“判定认识或理论之是否真理,不是依主观上觉得如何而定,而是依客观上社会实践的结果如何而定。真理的标准只能是社会的实践。实践的观点是辩证唯物论的认识论之第一的和基本的观点。”[①]


  有人据此认为:亿万人民群众的社会实践活动是检验真理的第一标准。如果是“第一标准”的话,肯定应该还有第二标准,第三标准等等,而改成“唯一标准”之后,就只能剩下孤零零的所谓“实践”,而别无他法了。他认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理论忽略了认识的第二阶段,走到了另一个极端,事实上完全否定毛泽东思想的科学性与合理性,从而在实践中被企图根本否定社会主义制度的极右派所利用,导致“四个现代化建设”被引入歧途、近年来各种深层次矛盾的爆发,甚至酝酿出一场差点亡党亡国的资产阶级自由化“动乱”,使国家付出了血腥的惨重代价。“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个命题的提出和讨论,起源于对文化大革命的片面认识和全盘否定,迎合了当时一股针对文化大革命的“翻案”风。

                       

二、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方法、手段或过程

 

还有人认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个提法是列宁在马克思的实践观点的基础上提出来的。从它主张人的认识来源于实践,必须用实践来检验的内容和精神实质来说,它是完全正确的,是和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辩证唯物主义的实践观点一致的。但是,严格说来这个提法本身是不准确的。准确的提法应该是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方法或者说是唯一手段。因为一个认识是不是具有客观真理性,唯一地是看它是不是正确地反映了客观实际,是不是和客观实际相符合。而要证明这一点,唯一地只有通过实践。但人们的实践是受到许多条件限制的,即使是正确的认识,往往并不是通过一两次实践就能证明,而是要通过多次的实践,有的甚至要经过长期的历史发展的实践才能证明的。列宁自己在《唯物主义和经验批判主义》中就曾说过:“实践标准实质上决不能完全地证实或驳倒人类的任何表象。这个标准也是这样的‘不确定’,以便不让人的知识变成‘绝对’,同时它又是这样的确定,以便同唯心主义和不可知论的一切变种进行无情的斗争。”[]因此,理论界曾经有过关于实践标准的绝对性和相对性的讨论。只有把实践作为检验真理的唯一手段才既具有绝对性又具有相对性;而“认识只有和客观实际相符合才是真理”这个判断认识的真理性的标准则完全是绝对的,根本不具有相对性。至于真理本身既具有绝对性又具有相对性则又是另一个问题,决不可以把它和判断一个认识是不是真理的标准只具有绝对性不具有相对性这个问题混为一谈;也决不可以把真理本身既具有绝对性又具有相对性的问题同实践作为检验真理的唯一手段既具有绝对性又具有相对性的问题混为一谈。


  关于人的认识的真理性要由实践来检验的问题是马克思
1845年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提出来的。马克思说:“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这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即自己思维的现实性和力量,自己思维的此岸性。关于离开实践的思维的现实性或非现实性的争论,是一个纯粹经院哲学的问题。”“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凡是把理论导致神秘主义的神秘东西,都能在人的实践中以及对这个实践的理解中得到合理的解决。”[]他是在实践是检验认识的真理性的唯一方法和手段的意义上,来提出实践是认识的真理性的标准的。所以应当用“是否符合客观实际是检验认识的真理性的唯一标准”,而“实践是检验认识的真理性的唯一方法或者唯一手段”这样的提法,来代替过去习惯了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那个不准确的提法。


  还有人认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不是完整准确的论述。应该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过程,效果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他认为,任何革命或者改革成果,它的最终效果是达到了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成果,还是少数人发财致富,变为官僚资产阶级,多数人穷困变为雇佣劳动者,或者现代社会的新奴隶,是确定真理还是谬误的试金石。

                      

三、右派也认为不断重复“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样的调子是当代中国的大悲剧(黄钟)

 

  他认为,如果只靠实践标准,不但难以从根本上摆脱思想僵化和迷信的羁绊,而且还可能成为新迷信新僵化的理论依据。因为实践永远是和人的主观判断联系在一起的,而且需要通过人来表达实践检验的结果怎么样。对同一件事情往往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张三可能说实践已经证明它是错误的,而李四则可能说实践证明了它是行之有效的。实践标准解决不了以哪种意见为准的问题。从实用主义者的角度来说,依据这个标准,可以将自己不满意的东西斥之为教条主义或脱离实际,自己满意的东西则誉之为实践需要,可进可退,可守可攻,守可曰本本中某些东西已为实践所证明乃是万古不易的神圣不可侵犯的真理,对反对意见扬起独断的棍子;进可以断章取义甚至弃本本经典于不顾去补充去发展。对专制者来说,利用“实践标准”可以将思想言论的主动权掌握在自己的手里。


  在这样一种状态下,人们可以时而感到思想解放的步子,也可时而感到紧箍咒隐约可闻,用一句常用的话来说就是"宽松了",但是风是雨,是暖是寒依然变幻莫测,也正是因为这样,笼子是大了,相对鸟儿来说仍不是可以自由飞翔的天空。虽然在这种状态下,任何一步思想观念上的超越都可能走得极其艰难甚至代价沉重,但它给人们造成了一种幻觉,以为问题出在没有真正坚持实践标准,从而冀望于统治者的神明无私,根本意识不到实践标准本身对解决思想理论分歧就是无能为力的。

 

四、《实践论》的实践价值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检验真理的标准除了实践之外,还可以有根据人们的直接经验而对大多数人来说又是间接经验而得出的现成结论等等构件。譬如,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们的现成结论,有许多本来就是被实践反反复复证明了的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理论、完全可以用来作为检验是否真理的标准之一。


  逻辑证明对于检验真理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逻辑证明指运用已知的正确的概念和判断,通过逻辑推理,从理论上确定另一个判断正确性的一种思维方法。“唯一标准论”也承认,逻辑证明给实践无法直接检验的科学理论以逻辑论证,如:哲学上的时空无限性、矛盾普遍性等命题。但是他们又力图把逻辑证明统一于实践标准,认为逻辑思维本身就是实践的产物,是人类的实践经过亿万次的重复在人的意识中以逻辑的格固定下来的。历史上凡是经过实践证实的真理,在逻辑上也必能得到严格的证明。严密、科学的逻辑证明的作用是实践检验作用的间接的、集中的表现。(参见《马克思主义百科要览》)


  检验真理的标准只能是社会实践的总和。毛泽东曾经亲笔写下“社会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里的社会是不能随便去掉的。除了界定实践外,真理本身也是需要加以限定的。例如,认识和真理不能混同,真理的世界观含义与方法论含义等区分对于这个命题也是有重大影响的。


  《实践论》和《矛盾论》共同构成毛泽东哲学的两大支柱。
毛泽东以《实践论》开创了其实践哲学,实现了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的理论创新。毛泽东的实践哲学既是马克思主义的又是中国的,它融合了中国传统的和马克思的两种实践哲学,并在改造中国现实社会的实践基础上进行了再创造。他继承了中国传统实践哲学的不尚空谈、立足于人们现实生活的思想精华;他又凸显了人的主体意识,强调人的主观能动性在改造客观对象中的巨大作用。他将马克思的实践哲学与中国革命实践、与中国传统哲学相结合,在扬弃中国传统哲学的同时,将马克思主义哲学转化为能为中国人接受和认同的话语体系,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中国化。所以说毛泽东思想也可以说是中国人民智慧的结晶。毛泽东的实践哲学既是对中国传统实践哲学的超越,又是对马克思实践哲学的发展,它作为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的创造性成果,与马克思具有共同的哲学倾向。毛泽东实践哲学不是着眼于从学术层面建立哲学体系,而是立足于中国的实践,在实践中运用理论、发展理论,不仅将解释世界与改变世界统一起来,而且还将如何改变世界,即由理论到实践的中介过程纳入到实践哲学之中,使其哲学理论具有实践操作层面上的哲学价值,这在毛泽东实践哲学中表现为,将理论转变为方法,转化为路线、方针、政策和工作计划等等,从而将实践哲学具体化并贯彻到底。


  毛泽东将《实践论》中“实践-认识-实践”的认识运动的公式,统一到“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中,使群众路线成为其实践哲学的中间环节或者说实践观念的层次。毛泽东视人类的认识活动为一种社会活动,即受社会实践的决定和制约、以理论的方式把握现实的活动,认识的主体和客体都建立在现实的基础之上,都依赖于实践。这样,认识的过程与党的群众路线便融为一体:认识过程是一个既取决于实践又推动实践发展的历史过程;实践都是人民群众的实践,依赖实践就是依赖群众,实践的基础性地位决定了群众的首要地位,党的群众路线既揭示了认识的历史过程,又揭示了实践的历史过程,正如毛泽东指出的:“在我党的一切实际工作中,凡属正确的领导,必须是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这就是说,将群众的意见(分散的无系统的意见)集中起来(经过研究,化为集中的系统的意见),又到群众中去作宣传解释,化为群众的意见,使群众坚持下去,见之于行动,并在群众行动中考验这些意见是否正确。然后再从群众中集中起来,再到群众中坚持下去。如此无限循环,一次比一次地更正确、更生动、更丰富。这就是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
[]


  毛泽东从认识秩序的角度将马克思主义认识论概括为
“特殊-一般-特殊”,即人们总是由认识个别的和特殊的事物,逐步地扩大到认识一般的事物。再以共同的本质的认识为指导,继续研究具体事物,认识其特殊本质,以补充、丰富和发展对共同本质的认识。正如毛泽东指出的,教条主义的症结就在于不懂一般和特殊的关系,不懂马克思主义认识论。毛泽东还把一般和特殊辩证联结的认识方法与党的群众路线融为一体,化为我们党的领导方法和工作方法:“我们共产党人无论进行何项工作,有两个方法是必须采用的,一是一般和个别相结合,二是领导和群众相结合。”“任何工作任务,如果没有一般的普遍的号召,就不能动员广大群众行动起来。但如果只限于一般号召,而领导人员没有具体地直接地从若干组织将所号召的工作深入实施,突破一点,取得经验,然后利用这种经验去指导其他单位,就无法考验自己提出的一般号召是否正确,也无法充实一般号召的内容,就有使一般号召归于落空的危险。”[⑤]所以,“从群众中集中起来又到群众中坚持下去,以形成正确的领导意见,这是基本的领导方法。在集中和坚持过程中,必须采取一般号召和个别指导相结合的方法,这是前一个方法的组成部分。从许多个别指导中形成一般意见(一般号召),又拿这一般意见到许多个别单位中去考验(不但自己这样做,而且告诉别人也这样做),然后集中新的经验(总结经验),做成新的指示去普遍地指导群众。”
[]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一般和个别相结合,解决了如何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问题,是马克思主义的科学领导方法和工作方法。自觉运用这个方法,就能在工作中取得一个又一个成绩。



[] 《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84页。

[] 《列宁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103页。

[]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8-59页、第60页。

[] 《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899页。

[] 《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897页。

[] 《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900页。


[责任编辑:中国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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