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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说中国移动每天两个亿的利润

2010-08-19 07:09:49

消息来源:中国法治 评论
作者: 周立    发布时间: 2007-08-31 14:54:10



    中国移动公布了上半年的利润,其每天两个亿的利润引发了社会热议,作为消费者当然希望降低垄断企业的利润并转为对消费者的降价;作为企业,通过优质服务得到高利润的投资回报,又是企业所追求的重要目标;这两者之间在垄断的市场中是有直接矛盾的,如果没有科学的公共政策加以规范,公众的社会福利就可能与政府的努力背道而驰,就是大家常常看到的亏损的公共产品供应不足,而利润丰厚的公共产品使公众除了为高价埋单别无选择。

  当然,中国移动的服务是有一定的竞争对手的,只是因为几家垄断并且由政府特许牌照而显现出准公共产品的特征,其服务价格又如同医院、煤气公司那样受政府部门批准。由此而来的垄断利润与公众利益矛盾的直接对抗点乃是价格,那么,我们又该有什么样的公共政策来规范这一类价格呢?在当前价格问题日益突出的背景中,政府许可公共产品或垄断产品的定价,及由此及彼的利润信息对公众的宣告,具有特别的民计民生含义。

  查看报端,公众要求垄断企业降价的一个重要原因跃然纸上:公众不能认同企业的定价基础,即因为不能掌握垄断企业行业生产成本的真实信息,从而对定价理由严重置疑;以至于公众从垄断行业职工待遇过高的媒体披露中,推断垄断行业生产成本膨胀的不合理性。鉴于此,国家发改委从2006年接连出台了多个文件,规范公共产品的成本核算与披露行为,在2006年初发布了《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接着就部分行业的成本监审办法征求全社会意见,发布了客运出租汽车运营定价、物业服务定价、城市供水定价、高中教育定价的成本监审办法之征求意见稿。至此,公共产品及部分特许垄断产品行业成本信息的形成与发布不再单由企业控制,政府代表公众对其成本核算及信息获取负责的进程已经开始,但是,与当前公众对垄断产品的价格意见对比来看,相关的公共政策的细化与执行距离社会安定和谐的要求相距甚远。

  首先,是否要公布政府特许的垄断企业的行业产品成本?

  当面对公众质疑其定价合理性时,垄断企业常常提出的反问是:商品成本是商家秘密,为何要公开?固然,在自由竞争的市场中,价格是由供求关系决定的,商品成本并不能影响价格,而只是会影响企业各自的竞争力,因而在市场竞争中,成本如何构成及成本多少就成为了商业秘密。另一方面,老百姓进入商场买东西时,并不关心商家的制造成本,而只关注商品的性能与价格,此时,商品成本就没有被告知消费者的必要。

  然而当企业居于政府特许的垄断地位时,比如一个城市或特定区域中的通信电力供水供气等公共产品只有一个或少数几个供应商,消费者并没有依靠价格来选择公共产品的可能,也不可能因为价格高就不消费,这是公共产品的基本特点,往往是人人必需品。对公共产品的生产,政府一般采取的是特许经营,商家在取得垄断地位的同时,必须保证按政府制定的价格提供给公众足够的公共产品。此时,一个垄断企业或几个垄断企业形成的行业成本信息之所以要被披露,是因为成本信息是政府制定价格的基础,即成本加适当利润构成公共产品的价格。

  其次,定价合理与成本信息真实性应当是公共产品生产者的特许义务,任何误导行业成本信息的数据与行为都是违背特许义务的。成本信息的准确与真实关系到企业收入、消费者支出及政府补贴等利益问题,其基础是执行统一规范的会计制度的技术性问题。成本真实性首先要以准确性为前提,丧失准确性的成本信息,即使真实披露,也是误导政府和消费者的,同时也是企业管理混乱的表征。成本真实性要保证在准确性基础上的真实披露。如果企业为了自身利益篡改账目,或者搞几本账,用假账来对付消费者与政府部门,那就是道德与法律范畴要给以制约的问题。

  第三,公共政策须保证成本信息真实公平的实现。现实中,对成本信息真实性的破坏还是有着比较强烈的诱发动因的。公共产品价格以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模式,客观上存在着成本被操纵、成本信息被屏蔽的厂方动因。如,一个直接获取高额利润的方法就是虚报成本从而抬高行业产品定价。再如,公共政策中约定了价格上涨的前提是成本的不断上扬,垄断企业就有把各种不合理费用纳入行业成本信息的动力,形成成本推动价格,价格带来利润,利润又支撑成本扩张的反复过程。如果没有可行的公共政策保障,公众将不得不接受垄断行业中各种生产要素的高成本,使政府价格决策的基础来自不公允的成本核算。

  第四,成本真实的义务应当有法律保障。既然是被特许方的要约义务,公共产品成本信息的真实披露就需要法律给以约束,以保证消费者委托厂商生产的委托代理关系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执行。厂商接受政府许可进行公共产品的生产与销售,就意味着厂商已经接受了关于公共产品成本价格等要素的约定,不可以在成本信息上进行操纵或屏蔽。

  第五,政府的受托责任应在成本监管中实现。从特许经营的授权来源看,公共产品成本监审是地方政府的受托责任与行政作为。在公共产品的定价过程中,地方政府并不只是消费者与厂商之间的价格仲裁者,而首先是消费者的受托者,因为公共产品生产销售的前提是消费者委托政府给予厂商经营特许权。

  在许多地方,地方政府作为公共产品生产投资者的传统角色尚在,成本上升也符合地方政府的管理部门作为投资者与生产者的自身利益。成本上升,价格提高,政府补贴下降,间接增大了地方政府财政盘子,赢利的公用事业也得以作为招商引资的项目,这些都是地方政府业绩评价中得分的指标。然而即使这样,作为公众的消费者获得公平正义的产品供给的利益,还是高于其由政府代表作为投资者的利润回报,两者比较,公共政策的选择应当保证前者。政府的受托责任也应该是力求对前者的尽职,即垄断性公共产品行业成本信息须向全社会充分披露。

  在真实的行业成本信息支持下政府特许的价格,包含了公众对垄断企业利润的认可,这样的利润是对投资者合理回报的权利约定,也是对经营者劳动的合约遵从,消费者可以心平气和地放行,政府、企业、公众都将成为社会和谐的参与者、贡献者。



来源: 人民网-文汇报
[责任编辑:中国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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