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某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案一审宣判
简 讯
10月31日上午,威宁县人民法院对蔡某某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犯罪案进行一审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案情简介
威宁县人民法院经庭审查明,被告人蔡某某因与他人土地争议的民事纠纷和土地争议发生互殴的健康权纠纷,经威宁县人民法院和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不服判决无理缠访闹访。威宁县公安局决定对其行政拘留。被告人蔡某某不服行政拘留决定,前后向毕节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向威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和向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后,被告人蔡某某仍不服,提出“让有关部门将争议的土地确权给其名下,其要将土地出售还债”、“要求炉山镇人民政府解决其多年来上访、打官司的差旅费、误工费及医疗费”等诸多无理要求。
2013年以来,被告人蔡某某多次到威宁县炉山镇政府办公区域内睡觉、用录音机播放山歌等形式扰乱镇政府办公秩序;2016年1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蔡某某多次前往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听相关领导及工作人员的释法析理,滞留在中级法院办公区,纠缠案件主审法官;2017年4月、5月,被告人蔡某某先后两次前往北京在天安门及中南海周边等非信访接待场所非访,受到北京警方训诫和威宁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后,仍不悔改;2017年6月5日,被告人蔡某某又前往北京中南海周边滞留,北京警方对其进行训诫后,移交威宁县劝访工作组接回。因被告人蔡某某的越级非访行为,炉山镇人民政府支付了4万余元的接访费用。
以案说法
威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某在与其相关的民事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均被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后,向有关部门提出诸多无理诉求,不听释法析理,滞留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悔改,越级到北京非信访接待场所非法上访,其行为已处触犯刑律,构成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依法应予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威宁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