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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行原副行长王新一审判4年

2010-10-25 18:52:31

消息来源:中国法治 评论

法院认定受贿80万港币,该案与广发行多位高管有牵连

摘要:广东发展银行原副行长王新因受贿80万港币,昨天上午被广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4年;对王新涉嫌收受汽车的另一单指控,法院没有认定。

    南都讯 记者吴秀云 广东发展银行原副行长王新因受贿80万港币,昨天上午被广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4年;对王新涉嫌收受汽车的另一单指控,法院没有认定。

    帮助他人收购该行不良资产

    此案由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由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判决书显示,王新受贿行为发生于2004年8月至2006年8月担任广东发展银行副行长之间。他利用分管银行全资子公司广控集团和该行资产管理部的职务便利,为他人收购该行不良资产提供帮助。

    王新案涉案的不良资产分别为位于广州的中旅大道地产项目和位于深圳的广海地产项目。行贿人是他的新疆老乡、多年的老朋友侯明(涉案正在广州中院审理中)。2002年底,经由王新介绍,侯明出任广发行旗下深圳市广海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广海公司)副总经理一职,直至2007年4月离开广海公司。

    判决认定,侯明先后贿送王新感谢费共计港币80万元,其代理的汉国置业(深圳)有限公司(下简称汉国公司)则在收购广发行前述不良资产的过程中顺利接盘。44岁的侯明也是此次广发行窝案的突破口。2009年5月,广东省检察院首先将侯明带走调查,一个月后,王新等人落马。今年7月8日,王新涉嫌受贿案在广州中院开庭。

    68万元豪车未被认定为受贿品

    起诉书指控王新受贿行为一共两单,除了80万港币,还指控王新从侯明处接手的越野车为受贿物品。该车为“雷克萨斯”R X 350型,价值68万元。法院对这辆车没有认定为受贿物品。

    得知侯明被立案侦查后,王新将该车停放在深圳五洲宾馆停车场,并通过侯明的亲属告知汉国公司负责人将车取回。法院认为,该车尚在车主的控制之下,王新对该车未取得法律上和事实上的支配权。

    王新案发后,他的家属共退赃港币15万元、人民币57万元。为王新担任辩护人的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波表示,目前尚未决定是否上诉。

    据悉,王新案与广发行多位高管均有牵连。

[责任编辑:中国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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