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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关讨薪谨防“不良代理”

2010-10-17 17:34:12

消息来源:中国法治 评论

方圆传真

法制日报记者 邓新建 法制日报通讯员 陈娟 李志金

 

  又到年关,怀揣辛苦打工一年挣来的薪水,大包小包回家过年,是外出的每一名农民工最大的心愿。

  然而,老板欠薪是每年年关常遇到的事。由此,催生了一些趁虚而入的“不良代理”。

  险些忽悠出群体性事件

  前不久,在广东某地发生了一件事:一家外资工厂因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加上经营不善,企业老板欠下300多名工人的几百万元工资突然“走佬”(失踪)。一时间工人慌了神,辛辛苦苦大半年没领到工资,外资老板溜了,上哪儿要回家过年的钱呢?

  当地镇政府了解到情况后,及时介入安抚工人,并由政府出面,从该企业固定资产、当地合作方等各方筹集资金,准备先发还工人大部分工资以解燃眉之急,然后随着清理工作的展开逐步还清工人工资。

  “千万别接受调解,那样你们拿到的钱就少,交给我吧,我帮你们打官司,保证会拿更多的钱!”在“不良代理”的忽悠下,一场本由当地政府协调得很好的集体欠薪案后来却突生变故,险些酿成群体性事件。

  连蒙带骗本利通吃

  记者在中山市采访时,了解到一件该市第二人民法院刚刚处理的一宗“不良代理”案件,更具有代表性―――遭无理辞退的王小姐,本指望通过代理人打赢官司早点拿回钱,没想到偏遇上不良代理人,在她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冒名领取了法院执行款8000余元。

  王小姐2006年进入中山市古镇某灯饰生产车间工作,月薪1500元,加班工资按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计算。2008年4月24日,厂方突然通知其不用上班了。王小姐认为厂方辞退没有理由,遂起诉要求厂方支付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

  这时,号称代理过很多讨薪案件的老乡李某找上门来,主动要求代理这一案件,在当地举目无亲的王小姐就将案件交给了他。

  案件进展还算顺利,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判令厂方支付王小姐8000余元。该案进入执行程序,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7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后又通知李某,由其通知王小姐领取执行款。

  然而,2010年1月7日,王小姐突然出现在法院,声称根本没有领取到执行款。经法院调查,初步认定为李某冒领了王小姐的执行款。

  在王小姐的指引下,2010年1月11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曾志专法官及法警等一行人,在李某家中找到了李某,并把其带回了法院。

  面对法律的威严,李某不得不说出了实情。李某承认王小姐那笔执行款8000余元确实是他收了。他说:“因为代理的关系,王小姐早已经把身份证、证明都给我了,所以2009年9月25日,我找了一个跟王小姐岁数相近、外貌相像的老乡,用王小姐的身份证冒充其本人在银行开了一个账户,领取了法院开具的支票。等支票的款项转入该账户中,我就把钱取出来了。”

  王小姐气愤地对执行局法官说:“李某收下了我1300元代理费,还对我说旧的身份证过期了,需要给法官3000元才能收到执行款。”

  2010年1月11日,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相关规定,决定对李某拘留15天,罚款1万元。

  法官提醒慎重委托

  记者在采访时了解到,近年来社会上出现了一个特殊的人群,他们紧盯困难群体,尤其是农民工。一旦困难群体遭遇不幸,诸如交通事故、被工厂辞退、拖欠工资等,他们立即出现,拍着胸脯保证为当事人讨回公道。

  曾志专法官告诉记者,“不良代理”通常没有律师执业证,收费也好商量,他们中有些人以免费为诱饵,蒙骗当事人让其代理打官司,又在签订委托书或骗取当事人身份证件后,向当事人收取这样那样的费用,甚至截留赔偿款项,牟取暴利。

  记者了解到,这些“不良代理”介入讨薪纠纷诉讼,往往会唆使当事人拒绝调解、漫天要价、扰乱司法秩序并诱发群体性事件。

  法官提醒,有关当事人进行委托时一定要慎重,一般尽可能委托正规律师,或者去寻求法律援助,如委托公民个人进行代理,除对代理人的资质等有所审查和了解外,还应与其签订详尽的委托合同,并及时向司法部门了解情况,以防止上当受骗。

  法制日报广州1月31日电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中国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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