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有点狠!为索“欠款”非法拘禁男友,逼其脱衣跳水

2017-11-25 11:39:43

消息来源: 评论

有点狠!为索“欠款”非法拘禁男友,逼其脱衣跳水 贵阳一女子遭判刑

贵州都市报 2017-11-24

 

 

贵阳一女子为男友通过信用卡套现及网贷公司贷款共计9万余元,男友却携该款到澳门赌博,挥霍一空。

为向男友索要欠款,女子请来其表哥等亲友,将其男友强行拘禁,并用绳子捆绑后强迫其进入水里浸泡,同时采用殴打、拍裸照等手段,逼迫其还钱。谁知,不仅债没追回,自己却落入了法网。

近日,贵阳市乌当区法院审理了此案,女子及其亲友因犯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

为男友借款9万被挥霍一空

24岁的小佳,中专毕业后在贵阳乌当区一酒店工作。与大多数年轻人一样,闲暇的时候,小佳喜欢用手机上网、聊天、玩游戏。

小佳通过网络认识了贵阳的小勇,在聊天中,两人逐渐熟识起来,没多久,两人相约见面,很快确定了男女朋友关系。

2016年10月,男友小勇称自己遇到了困难,急需一笔钱周转。小佳一听着急了,她立即通过信用卡套现3万元,并找网贷公司贷款6.6万元。小佳将筹措的9.6万元交给男友小勇后,却被小勇拿到澳门赌博,挥霍一空。

11月,小佳与小勇约会后,得知实情,小佳要求小勇还钱,并补写一张欠条,被小勇拒绝,两人为此发生了争执。于是,小佳通过微信联系到表哥小威,并请求其帮忙追讨债务。

殴打男友逼其脱衣跳水

晚上7时许,小威邀约了几个朋友,冲进两人约会的酒店,将小勇堵在房间内。在小威等人的强迫下,小勇写下了欠条。

可几人却并没有就此收手,仍气势汹汹,要求小勇马上还钱。小勇称没钱,小威等人便用小勇电话上的通讯录逐个联系,可对方亲戚朋友并未理会。

当晚11时许,小威等人商议后,将小勇带到乌当区情人谷一坝口处,声称,今天必须把钱上,还不了钱,就别想回家。可小勇一口咬定没钱还。气急败坏的小威等人便逼迫其脱光衣裤,用绳子捆绑后强迫进入水里浸泡,同时采用殴打、拍裸照等手段,逼迫其还钱。

偷偷向朋友求助终被解救

凌晨1时许,小威等几人将小勇带回酒店,继续看管并逼迫还款,并对小勇实施殴打。

在折磨了小勇一个多小时后,几个“朋友”陆续离开,只留下小威和小佳继续看管。在此过程中,小勇乘两人不备,偷偷拿到了手机,并用微信联系朋友请求解救。

第二天早上10时许,小勇的朋友赶到酒店将被拘禁了13小时的小勇解救出来,并报了警。在等候公安人员期间,小威等人趁机离开。

事后,小威等人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赔偿小勇2.8万余元,取得了小勇的谅解。

法院:已构成非法拘禁罪

乌当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威等人以捆绑、殴打手段,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予惩处。

在共同犯罪中,小威系主犯,小佳及其他人员系从犯。小威等人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最后判决,被告人小威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小佳及其他人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本文案中人名系化名)

法官说法:纠纷一旦形成应采取合法的方式解决

当今社会快速发展,人与人之间经济往来日渐频繁,相互之间的经济纠纷也日益增多。纠纷发生后如何处理?就是摆在人们面前的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处理方式不同,所产生的后果就不同,如果采取了非法手段,很可能债没追回,反倒让自己落入法网。

本案的主审法官,乌当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冉莉介绍说,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宪法》第37条规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本案中,小威等人以索取债务为由,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拘禁罪。

冉莉法官提醒:债务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应该采取合法的方式加以解决,可以先通过协商,协商不成,则依法通过诉讼的途径解决,而不应该采取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的方法索要。不然,因讨债讨来官司,触犯法律,害人害己,给他人及其家庭带来伤害,到头来还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追悔莫及。

文:孟剑飞

图:猫小七

来源:贵州都市报

编辑:姚力

[责任编辑:贵州编辑部]

频道
分站

中国法治国际互联网站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 2014 by Chinaruleofla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is prohibited
备案号:京ICP备09001449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08263号 许可证号:京ICP证140110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03531号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京网文(2014)0781-181号

关于我们 | 关于中国法治 | 联系方式 | 学会动态 | 编辑部 | 法治编辑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