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住房土地使用权有偿续期违背物权法精神

2010-08-28 06:08:40

消息来源:中国法治 评论
作者: 西门观鱼    发布时间: 2009-03-25 09:52:19



    新的《土地管理法(修订意见稿)》甫一出台,便受到大家的格外关注。其中最称重要者,当属住宅70年大限到期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动续期”替换了原来表述明确的“无偿自动续期”。这一用语变动,预留“土地使用权有偿续期”操作空间的用意十分明显。对于那些倾注半生或毕生心血换来一个家的普通市民来说,这种可能性无疑在他们的心中投下了权利的暗影,难免惴惴不安。那么,住房土地使用权有偿续期,是否合乎物权法的精神呢?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国家是城市土地统一和唯一的所有权主体,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是唯一可流通的土地权利。最高年限为70年的住房土地使用权,便是目前大多数人拥有的商品房“地基”之所在。土地使用权的期限性必然会与住房所有权产生矛盾和冲突,并且随着时光的推移,法律必须面对这一迫在眉睫的现实性问题。正因为如此,07年实施的物权法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所有权作为物权最核心的制度之一,自然要奉行“物权法定主义”这一根本准则,用一句不太恰当但颇能说明问题的话,就是要把“丑话说到前头”。物权法对住宅土地使用权的续期规定的相当明白:“期间届满”是“续期”的唯一条件,并不以有偿和无偿为前提。如果低位阶的行政法规规定土地使用权有偿续期,事实上就是对房屋所有权这一至关重要的物权进行了限定和更改,显然违背物权法定的基本原则,也会让政府公信力大打折扣。

    物权法之所以规定“自动续期”不仅意味着“续期”是“自动”的,无需申请或审批,更意味着住房所有权不因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及所谓的费用争议而消灭,这体现了对房屋所有权的尊重。而在我国,房屋所有权一旦失去了土地使用权这一赖以存续的基础,就成为了“空中楼阁”,有偿续期就意味着有偿保护房屋所有权,这显然与物权法尊重所有权的精神相违背,让宪法“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成为一纸具文,毕竟房屋是大多数公民最为重要的财产。

    物权法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保护“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而国家在土地使用权法律关系中,只是作为一个特殊的民事主体存在,“有关机关”单方面规定土地使用权有偿续期,违背物权法市场主体平等的精神。有偿续期还意味着将国家的土地所有权凌驾于公民的房屋所有权之上,人为地造成所有权的不平等,也违背物权法对各种市场主体物权的平等保护理念。

    此外,按照90年颁布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在这样的制度背景下,土地使用权有偿续期只能让房屋所有人处于没有选择只能交钱的不利境地,显然更加重了这项制度的不公正性。

    可见,土地使用权有偿续期是违背物权法精神的与民争利行为,不应当成为解决土地使用权期限问题的选择方式。在这方面,不妨借鉴大陆法系的地上权制度,或者将土地使用权的年限延长到超过或接近一般建筑物的使用寿命,并完善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国家有偿收回制度。



来源: 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中国法治]

相关专题:南京大爆炸被指祸起违法拆迁

频道
分站

中国法治国际互联网站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 2014 by Chinaruleofla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is prohibited
备案号:京ICP备09001449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08263号 许可证号:京ICP证140110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03531号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京网文(2014)0781-181号

关于我们 | 关于中国法治 | 联系方式 | 学会动态 | 编辑部 | 法治编辑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