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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考虑对国企下岗员工进行适当补偿

2010-08-21 18:53:02

消息来源:中国法治 评论
作者: 徐林林    发布时间: 2007-12-24 09:32:36



    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日期临近,合肥市不少企业悄然效仿华为,补偿员工一笔钞票后解除原劳动合同,然后再重签一份。劳动部门认为,企业如此跟风不可取,说明对新法存在误解。(合肥晚报12月23日:《补偿一笔钞票就能买断“工龄”?》)

    之所以出现这种误解,主要是新《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解除关系后随之重新签订合同,以前的工龄是继续有效的,工作年限同样连续计算。也就是说,一旦员工累计工龄超过十年,企业必须与其签订无固定合同。

    由此,想到成千上万的国企下岗员工。在国企改制过程中,他们几万元甚至几千元就被迫把自己的饭碗给“卖”掉了。而原来的书记、厂长,非但“官龄”没有被买断,反而摇身一变,大多成了某某责任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一个个神气十足,拿起了高达十几乃至数十万元的年薪。

    严格地说,从国企高管到普通员工,都是国有资产的股东,大家拥有的“原始股”应该不差分毫,享有的权利也完全一样。凭什么某几个人一爬到领导岗位,便像私企老板一样,立马变得财大气粗起来?依我之见,主要原因有二:一是由于原来的劳动法存在某些致命的缺陷,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很不到位,让某些国企高管钻了空子;二是喊了二十多年的政企分开,实际上迄今为止,并未有效阻断官本位的一脉相承。所以我认为,一些地方以“买断工龄”为发端的国企改革,基本上是不成功的。这一“改革”,不仅加大了社会管理成本,而且由此埋下的不安定隐患正在逐步显现。从根本上说,这种现状有悖和谐之旨。

    这几年,不少国企起死回生,经济效益相当不错。应该看到,这里面隐含着下岗员工曾经付出的心血与汗水。时值今日,一方面必须充分肯定下岗员工在改革中所体现出来的牺牲精神;同时,有条件的国企应该考虑对他们当年迫于无奈而被贱卖的“产权”,按工龄进行适当的经济补偿。须知,在一个现代法治国家,最不能容忍的是因制度变更所造成的社会不公。



来源: 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中国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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