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男子自制弹弓砸车窗,多次盗取财物终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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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自制弹弓,见停放在路边的车内有名烟名酒即砸车窗玻璃盗窃。钟山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1月14日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到六盘水市钟山区凤凰新区“景新一品”小区附近,用一把钢制弹弓将小区出口处停放的被害人刘某甲的蓝色大众途锐越野车右后车窗玻璃砸开,将车内两瓶飞天茅台酒盗走。接着王某某来到钟山区“凤凰山大酒店”后面巷子,使用上述同样方法将被害人刘某乙停放在路边的银灰色别克越野车左后车窗玻璃砸开,将车内苹果电脑盗走。事后,王某某又去盗窃其他车辆内的名烟。最终,公安机关在六盘水市钟山区冶金北路附近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三次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53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所盗赃物已追回部分发还被害人,可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