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续展开的一个个黑色镜头告诉我们,莆田市外贸公司职工举报信上所言,字字属实,这的确是一起侵害国资的典型案件。而且,它诚然仍是以“国资贱卖”这种固瘤顽疾、恶性不改的操作形式呈现出来。单就其旧办公大楼出售而言,直接导致后果的是,某购买商最终“以800万元的价格获得了价值5000多万元的资产”。
没错,公众对层出不穷的“国资贱卖”已经屡闻不鲜了,对其“老病根”也可谓心知肚明了:一是产权主体不明,存在交易的行政干预和“内部人控制”。二是国有资产评估不规范,缺乏全面性、科学性和公正性。 三是产权交易市场发育不完善,一个完全自由竞争的产权交易市场并不存在,导致价格双轨制。然而,面对这个似乎古已有之的“莆田外贸公司版国资贱卖”,笔者还是禁不住要惊诧一番了,“国资贱卖”恶性不改,那么,我们的国资法规又在忙什么呢?“吃斋念佛”吗?
众所周知,2003年国资委成立后,与财政部联合下发《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明令各地的国有产权转让进场(即进入产权交易机构)交易,此为严格意义上国资法规的滥觞。2007年初,国资委与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抑制国资贱卖,实现国资交易公开、透明的市场竞价,填堵国资流失的巨大黑洞,这一通知可谓强劲后续。更令人欢欣的是,在该年年底,被视作“集大成者”的《国有资产法(草案)》经14年孕育而诞生,并于今年6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更名为《企业国有资产法(草案)》),从而法律利剑在手,直指形形色色的国资侵害,而猖狂不止的“国资贱卖”,更被纳入了既定的严惩对象。
那么,若将“莆田外贸公司版国资贱卖”以此现行法规绳之,我们不难发现,它几乎样样都合乎严惩范畴,某种意义上更摆出了与《国有资产法(草案)》形成了分庭抗礼的架势。其一,草案明确规定,国有资产的转让必须通过国资主管部门的批准,必须对转让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评估,但于该案件中,莆田市国资委却形同一个虚设机构,更妄以法论评估与否了。其二,草案第五条对监督体制作出了原则规定,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而莆田市政府却不仅是参与了,更是不止一次地以权强行通关直接干预了整个过程,成为关键的“方便之门”开启者。
此外,草案还着重规定了有关职工民主监督的内容:国国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接受职工的监督。这一点就更令人绝倒了,一幢莆田本地的旧办公大楼被“贱卖”距今已有6年之久,在香港的一处写字楼被“处理”也半年有余,但职工们却一直被蒙在了鼓里。我们不得不承认,相关法规俨然被“莆田外贸公司版国资贱卖”结结实实地踩在了脚下,至少现在还是这般。
当然,依据“见光死”的舆论效应常识,再加上“有法可依”,我们不难推断,眼下这已被媒体曝光的“莆田外贸公司版国资贱卖”应是在劫难逃了。但与此同时,我们却不得不忧虑一个老问题,治理由来已久的“国资贱卖”,又能多大程度上依靠媒体对个案的曝光?或更应该仰赖某些国家职能部门做到积极主动,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做到由“法”及“治”?概言之,笔者以为,十分紧要的必然就是:“国资贱卖”至今恶性不改,国资法规你千万不能“吃斋念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