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休假,国务院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上也有这一条,理论上说也不是不可行,但可能需要一个前提:休完了法院强制执行的休假后最好就不要再回原单位上班了,否则,这个假怕是休得提心吊胆。
职工休假权利不保的主要原因并不是制度缺位,而是职工权利与单位权力的势不均力不敌。若单位不愿给职工休假,而职工非要争取这个权利的话,势必得罪单位或领导,这种情况下,有几个人会执意跟领导过不去、跟单位撕破脸皮呢?据说,有一位被称为铁腕执政的市委书记,要求干部每天工作不得少于16小时,这明显违背法律,但是没听说有哪个干部敢于公开表示不满,遑论诉诸法律?
每个人在维权的同时必然要计算由此付出的成本,权益与成本相抵后若得不偿失,大多数人可能宁愿放弃维权。那么,在个人维权成本比较高,制度运行环境很不完善的社会阶段,社会各方应分担这种成本,而不是一味鼓励职工以个人力量同单位对簿公堂。拿“法院强制执行”来强化职工权利,这一制度设计如果忘记了职工相对于单位的弱势地位、忽略了维权成本,那就有点闭门造车之嫌。
保护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要真正落到实处,需要一种成本共担机制,比如,工会组织应逐步弱化行政特征,在职工维权方面真正发挥作用;劳动监察部门应该摒弃那种“不告不理”的执法方式,强化主动执法检查,加大用人单位违法成本等。
薪年休假制度能否执行,检验着各级政府的执行能力。简单地重复上位法,或在国家法规政策上叠床架屋,或以文件落实文件等等办法,好看,也好听,却未必好用,比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政府说起来很能体现出执行的决心,然而面对高昂的成本,职工们却未必休得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