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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为花甲老妪追讨赔偿金12万余元

2017-11-16 09:10:51

消息来源: 评论

法律援助为花甲老妪追讨赔偿金12万余元

织金发布 2017-11-14

 

 

“感谢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工作人员为我母亲维权,我母亲现在获得了129897.35元赔偿金,我家很满意,再次感谢你们。”这是织金县八步街道山脚村燕某英之子黄某在接受织金县县司法局对法律援助案件进行电话回访时的感言。

据了解,2016年11月23日,八步街道山脚村66岁的妇女燕某英在八步加油站附近被张某某驾驶一辆小型面包车撞伤。交通事故发生后,经织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驾驶员张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燕某英不负事故责任,但因双方对于赔偿金问题达不成协议,燕某英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就到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维权。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在认真听取和审核其提供的相关资料后,决定为燕某英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县中心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工作者陈胜义为其代理诉讼进行维权。

接受指派后,陈胜义立即收集案件相关证据材料,在充分准备后,依法将驾驶员张某某和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向织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赔偿燕某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精神抚慰金、后续治疗费用共计16余万元。经织金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燕某英应获得的赔偿项目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后续治疗费共计129897.35元,于2017年7月31日判决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22000元,其余部分在第三者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

判决生效后,被告保险公司依法院生效判决支付了燕某英的全部赔偿金,维护燕某英合法权益。

为此,在11月9日织金县司法局开展法律援助大回访活动中,燕某英儿子接受回访,在电话中对回访人员作出了前述感言。(刘忠)

 
 
[责任编辑:贵州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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