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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5学者二次建言征收条例

2010-12-31 02:13:38

消息来源:中国法治 评论

    南都讯 记者彭美 实习生杜强 发自北京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将于30日正式结束征求意见。北大5名学者昨日再次向国务院法制办致信,对第二次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

    去年12月7日,北京大学法学院姜明安、沈岿、王锡锌、钱明星和陈端洪五学者以公民名义致函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废止或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与上次以公民名义建言不同,此次意见的署名改为“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王锡锌昨日对南都记者说,改换名义并无特殊考虑。昨日上午,意见已经通过特快专递和网络提交两种形式送交国务院法制办。

    此次提交的修改意见共11项,5000余字,建议修改13个条文并增加2个条文。意见涉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原则,公共利益的需要,规划编制的公众参与,旧房屋改造的征收与补偿程序,房屋征收决定的公众参与、公开和救济,征收补偿的标准,征收补偿决定的强制执行等内容。

    王锡锌接受南都采访时说,提交意见是为了促使更好的法律法规出台,期望达成多方利益的平衡,协调城市化发展和私有财产的保护。

    意见摘录

    关于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原则

    建议:添加上第一次公开征求意见稿已有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并将第三条中的征收补偿中的“结果公开”原则修改为“公开透明”。同时增加一个条文,“通过其他方式可以实现征收目的的,不得征收;确需征收的,应选择对被征收人损失最小的征收方案”。

    理由:第一稿中有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不能少,因为公益目的为原则是不能缺少的。而“结果公开”原则不全面,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整个过程,包括征收依据、理由、补偿方案等都应该公开,除非涉及国家秘密,故将“结果公开”改为“公开透明”。而增加条款是为了保证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比例原则,除了条例中所列举的公益事项,具体项目的公益性仍有待论证,“目的的正当,并不意味着手段的合法、正当”。

[责任编辑:中国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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