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纠纷司法解释发布,游客拒绝购物不得另行收费
南都讯 记者陈宝成发自北京 旅游中遭遇“霸王条款”、乱收费、个人信息被泄露、定好的行程被随意“缺斤短两”……近年来,旅游纠纷案件成为全国法院民事审判中数量增长快、牵涉环节多、处理难度大的纠纷类型。为统一旅游纠纷案件裁判尺度,依法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出台了《关于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11月1日起施行。
明确旅游者个人诉讼权利
据规定,以单位、家庭等集体形式与旅游经营者订立旅游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除集体以合同一方当事人名义起诉外,旅游者个人提起旅游合同纠纷诉讼的,法院应予受理。
此外,据规定,“旅游经营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责任,旅游者请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该内容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据南都记者了解,1993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6条,就作出了类似规定,此次的司法解释则在旅游合同中明确了消法该条款的适用效力。
随意泄露旅游者信息将担责
根据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公开其个人信息,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这是我国民事司法解释中首次明确了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
转团、挂靠等行为将被限制
据规定,“旅游经营者将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不同意转让,请求解除旅游合同、追究旅游经营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司法解释同时规定,旅游经营者准许他人挂靠其名下从事旅游业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者被欺诈将获双倍返还
针对旅游经营者的欺诈和乱收费等行为,上述司法解释也做了明确规定。其中,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双倍返还条款首次明确在了旅游合同中。
这一司法解释规定,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时有欺诈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双倍赔偿其遭受的损失,法院应予支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欺诈行为应当双倍返还。
擅自改变行程将赔偿
司法解释规定,旅游者要求旅游经营者返还下列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因拒绝旅游经营者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的项目被增收的费用;(二)在同一旅游行程中,旅游经营者提供相同服务,因旅游者的年龄、职业等差异而增收的费用。
此外,该司法解释规定,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有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等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的,法院应予支持。
未规范自助游意外死伤责任
今年2月,最高法院就此司法解释发布征求意见稿,曾对自助游中出现意外死伤情况做出规定。但记者发现,在正式文本中,该条款已不见踪影。
对此,最高法院民事审判庭第一庭庭长杜万华解释:“旅游者自行组织的活动,风险是不可控的,要旅游经营者来承担责任显然不是很合适,因为他没有提供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