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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柳国昌、柏爱琴因与被申请人漯河市城市建设拆

2010-10-18 06:20:44

消息来源:中国法治 评论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豫法民提字第183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原再审被申请人):柳国昌,男,1955年6月19日生,汉族,住漯河市源汇区开发大厦北三楼。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原再审被申请人):柏爱琴,女,1961年8月2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柳国昌之妻。

委托代理人:问会平,男,汉族,大专文化,住漯河市源汇区公安局家属院。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原再审申请人):漯河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滨河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李军党,主任。

委托代理人:赵来阁,漯河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崔静勇,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柳国昌、柏爱琴因与被申请人漯河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拆迁办)拆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漯民再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9年5月9日作出(2008)豫法民再申字第00264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柳国昌、申请再审人柏爱琴的委托代理人问会平及被申请人拆迁办的委托代理人赵来阁、崔静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在已经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柳国昌、柏爱琴起诉至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称,二原告在本市勤俭街有临街砖木结构二层平房,楼下五间,楼上六间,总面积270平方米。1998年1月1日,原告办理了楼下5间110平方米房屋的租赁证。1999年6月24日拆迁办向原告出具证明一份,拆迁人同意补偿柳国昌门面房一套,具体位置为拆迁原址,全部费用由拆迁人承担,如发生变更及违约由拆迁办承担一切后果。由于拆迁办没有依约履行,故要求拆迁办赔偿原告不低于110平方米的门面房。租金按每月3500元自1999年6月截止2005年3月,共计198500元。拆迁办辩称,1、原告起诉超过了诉讼时效。2、应适用1991年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补偿。3、拆迁办出具的证明是一般保证,应由实际拆迁人对原告进行补偿安置。4、拆迁办的证明并未承诺对租金损失予以赔偿,原告已经领取了63000元拆迁补偿金,要求赔偿每月租金3500元与法无据。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柳国昌、柏爱琴在本市勤俭街有临街砖木结构二层平房,总面积为268.85

[责任编辑:中国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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