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昌民初字第10600号
原告经济观察报社,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中仲宫镇高而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张继生。
委托代理人谭丽莉,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小皖,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赛迪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高科技园区火炬街甲12号206室。
法定代表人刘烈宏。
委托代理人李想,女,1985年7月26日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苹果园一区16栋150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经济观察报社与被告北京市赛迪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北京市赛迪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经济观察报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经济观察报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经济观察报社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陶志蓉
审 判 员 李汝银
人民陪审员 侯俊安
二 ○ ○ 九 年 十 二 月 七 日
书 记 员 郑晓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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