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陈富生是“幸运”的同时也是不幸的。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里仅海珠桥一个地方,就发生过12起“跳桥秀”。可见,陈富生并不是第一人也绝非最后一人。但如果不是赖伯的“帮忙”或许他的问题也不会引起舆论持续的关注,不会引起高层的关注,他也只能像其他跳桥者一样消失在人海里。然而他也为此付出了高昂的代价。他同样也是制度缺陷的受害者。
实事求是来说,如果把“跳桥秀”归结为跳桥者自身的素质高低显然是没有说服力的;而把“跳桥秀”归结为“投入低产出高”的“廉价维权”,同样缺乏一个现实基础。应该看到,此次“跳桥秀”之所以会引起如此大的关注,除了现场发生的意外,“跳桥秀”背后折射出来的是更为尖锐的维权难现状。是现有权利救济制度的失效,这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因此,我们在关注陈富生的不幸遭遇的同时,其实也在关注我们自身的利益。陈富生的“跳桥秀”具有一定代表性的。
近些年来,随着人民权利意识的苏醒,维权难问题成为整个社会面临的最大问题。尤其是对于弱势群体来说,维权难更为明显。
很多侵权问题,通过正常的权利救济渠道往往得不到解决。而且维权成本极高,有时甚至要付出生命的代价。于是,“跳楼秀”“跳桥秀”“网上举报”各种非正常渠道的维权方式应运而生。这些体制外的维权手段,一方面体现出“成本低见效快”的优点;另一方面,能够迅速引起舆论和管理层的注意从而推动问题的解决。这正是对传统的维权体制的不信任。传统的维权渠道往往很难为维权者提供解决问题的手段,尤其是在涉及政府利益问题上维权更加难。于是,“不闹没人理,一闹解决大问题”的隐性暗示机制渐渐形成并得到效仿。这种畸形的权利救济渠道方兴未艾,正说明了传统的权利救济渠道的种种弊端和不足。
在我看来,只要现有的权利救济渠道得不到完善和发展,陈富生式的悲剧就不会终止。陈富生悲剧折射出的是千百年来中国社会底层维权难问题。因此,只有不断完善、健全权利救济渠道,加大维权力度,坚持依法行政提高政府部门的透明度,这些悲剧式的“行为秀”才可能得到遏制和消除。才可能让维权者回到正常的框架内主张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