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主席作为工人组织的领导和代言人,是一个极其重要的岗位。按照现代主流经济学理论,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社会结构必须要有一个由政府、企业(资方)、工会三方互动、相互制约的协调机制。在一些工会组织比较发达和完善的国家,工会拥有很高的地位,可以在劳资谈判中代表劳方提出各种权益要求,是职工与企业进行利益博弈的平台。
然而在我国,本该更好地发挥作用的工会组织,却因为种种原因难以充分履行职责。在不少国企中,工会的主要工作仅仅是组织一些职工文娱活动;在大量的私营企业,工会更多地是按照老板的意图成立的“老板式工会”,一些私企工会人士虽然也想为职工维权,却经常“自身难保”。
唐晓冬“出师未捷身先死”,暴露出工会干部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就无法为职工“撑腰”维权的现实问题。这无疑提醒有关部门,必须通过更有力的法律手段对工会干部进行有效的保护,给他们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撑腰壮胆,让他们能够理直气壮、无后顾之忧地履行职责。
有报道说,全国总工会正在研究加强基层工会干部保护机制建设;上海市总工会今年初出台了《企业工会主席合法权益保护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宣布建立自上而下的“工会主席保护机制”,为“企业里的工会主席”消除顾虑。这些做法就很值得借鉴和推广。
除了“自上而下”的保护,尚需完善“自下而上”的选拔机制,将工会干部的任免权掌握在职工手上,并在资金保障方面给予支持。2007年7月,山西临汾开始了非公企业工会主席“直选直管”试点,被当选的工会主席不再由企业发工资,工资报酬由地税部门从企业代扣后,交由上级工会直接发放。这也是一个很不错的尝试。
总之,给予工会干部有力的保护,更有利于维护工会的独立性。只有不再依附于权力和资本,工会才能真正履行其基本职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才能成为畅通劳资沟通、辅助企业正常运转的第三方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