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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缴社会保险”必须预设限定条件

2010-08-28 05:09:13

消息来源:中国法治 评论
作者: 张刃    发布时间: 2009-01-20 15:35:46



    为了应对金融危机给企业经营带来的困难,各地政府出台了不少为企业减负的优惠政策,其中大多有一条“缓缴社会保险费”,甚至“降低保险费率”的规定。如何认识和执行这个政策,似有必要作一番讨论。

  就眼下讲,这样做了,肯定有助于减轻企业负担,从而为保障生产经营、稳定职工就业提供条件。但是,从长远看,会不会对职工利益造成某种程度的损害?能不能在经济形势好转后及时足额补齐?对此,无论职工群众还是政府部门,都不能不给予高度关注。

  社会保险对于职工而言,关系到失业、医疗、工伤、生育、养老,可谓“性命攸关”。在我们目前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完善、资金积累有限的条件下,职工对这笔钱是寄予厚望的。本来钱就不多,再缓缴或者减少,肯定影响不小。即使是暂时的,也可能影响全局。因此,政府执行这样的政策应该慎重,而且必须预设明确的必要前提条件。

  我们注意到,各地政策中对“缓缴社会保险费”规定条件是不同的,有的在险种、时限上加以限定,有的则比较模糊或笼统,而后者有可能在执行中产生变数,甚至发生扭曲。对此,政府部门不能掉以轻心,应该跟踪落实。

  我们认为,允许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除了必须是经过政府有关部门通过一定程序确认的困难企业、必须设定严格的缓缴期限之外,还应该有一个重要前提,那就是如山东近日出台政策中规定的,“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保证社会保险制度平稳运行、基金不出现缺口”。这都应该是“硬杠杠”,是“底线”。

  必须明确,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企业的法定责任,政府征收这笔资金,就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水平。现在经济遇到了困难,作为临时应急政策措施,准予缓缴,不等于解脱了法定责任。一旦经济形势好转,必须及时、足额补齐。

  需要指出的是,政府为企业减负,帮企业渡难关,说到底,是为了稳定社会,稳定就业,稳定老百姓的生活,是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体现。即使是应急政策,也没有和不能离开这个“根本”。既然如此,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保险问题上,政府应该慎之又慎。

  由社会保险费的缓缴,联想到一些地方政府的其他扶持企业政策。严格地说,有些政策确实是在打法律的“擦边球”。这个问题应该引起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法律是严肃的,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法治社会的重要原则,不能因为情势特殊而随意“变通”。政府出台应急政策措施,也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此,我们寄希望于执法机关。



来源: 工人日报
[责任编辑:中国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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