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鹿奶粉事故”应引起制度性反思

2010-08-22 08:35:09

消息来源:中国法治 评论
作者: 司振龙    发布时间: 2008-09-17 13:26:50



    新华社9月17日发布消息称,中共河北省委常委扩大会16日研究决定,同意石家庄市委提出的有关建议,在前一阶段事实调查认定的基础上,先期对部分三鹿奶粉事件负有领导责任的相关人员作出组织处理。

    其中,石家庄市分管农业生产的副市长、畜牧水产局局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一干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高层人员被免职。与此同时,依据有关程序,三鹿集团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书记田文华也被解除了职务。这样一捋到底的处理,可谓大快人心,亦合乎情理。

    不言自明,三鹿奶粉事件之所以会酿成,向奶粉中添加三聚氰胺的不法奶农或奶源供应商等犯罪嫌疑人,固然是利益熏心的灾患肇始者,但毒物一路通关直达婴儿的腹中,折射出的无疑却是制度性的一片茫然――我们很难想象,从奶源生产、收购、销售开始,再到奶粉制品的加工制成,又到作为打上质检合格印证的商品流向市场,并流通于各销售终端,在这诸多环节中,企业宣称“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的内部安全自监,俨然就是口头上说说而已,而一系列原本应各司其职、陈力就列的政府部门外部监管,更可谓形同虚设、极端地不作为。

    在此意义上而言,三鹿奶粉事故不发生,恐怕才是咄咄怪事。人所共知,三鹿奶粉事故并非初始的摹本,在此之前发生的多起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中,如面目逼肖的阜阳大头婴儿事件,或性质相距不远的齐二药假药案,莫不如此。诚然,若超越相关人员失职受罚的表相而视之,所谓安全监管者,其实就是不折不扣安全事故实质性缔造者。而根源于这种制度性的失明或失能,某一特定灾患的发生未必“空前”,但绝对不会“绝后”,这一点才是真的可怕。

    据16日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三鹿奶粉事故”的答记者问可知,与对三鹿奶粉的事故后质检同步,“我们对其余的109家产品生产企业的491批次婴幼儿奶粉进行了检验,其中22家企业69批次检出含量不同的三聚氰胺,占这些企业的20.18%,占总批次的14.05%”。闻此不幸消息,笔者禁不住对三鹿奶粉事故的重磅发生感到格外“庆幸”了。显然,置换三鹿充当各方严打之靶子的替代者,自然是不乏的,但能否引起我们对整个奶制品行业安全监管工作应有的重视,能否引起各方责任部门对自身职能亡羊补牢后的自觉,恐怕要打个不大不小的问号吧。

    一言以蔽之,对三鹿奶粉事故涉及者毫不手软地严惩,的确让公众见证了执政为民行政伦理之庄严神圣,也给予了受害者一个关乎政府自律的必要交代。但若不以此典型整治为契机,去反思安全监管制度,尤其是食品药品等与人人皆攸关的行业,由来已久鲜有责任与使命自觉之深层弊病,我们很难想象,在“大头娃娃”、“结石宝宝”之后,我们究竟还会创造什么耸人听闻的公共安全“奇迹”,而某些俨然只会浪费纳税人钱财的“吃饭衙门”,留之又有何用,这也将成为一个共识性的疑问。



来源: 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中国法治]

相关专题:南京大爆炸被指祸起违法拆迁

频道
分站

中国法治国际互联网站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 2014 by Chinaruleofla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is prohibited
备案号:京ICP备09001449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08263号 许可证号:京ICP证140110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03531号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京网文(2014)0781-181号

关于我们 | 关于中国法治 | 联系方式 | 学会动态 | 编辑部 | 法治编辑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