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国民经济的大动脉,铁路至今仍是普通民众出行的首选。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和政企不分管理体制的影响,再加上根深蒂固的垄断经营地位,近年来铁路部门吃了不少官司,其中绝大部分都与服务有关,退票费更是一个历久弥新的话题。
乘客退票的原因有很多,其中既有乘客自身的原因,也有因为售票员的原因致使乘客买错车票现象的存在,现实生活中“误售误购”并不鲜见,但是只要乘客退票,无论责任在谁,都要由乘客自己来承担责任,这公平吗?即使如铁路部门所说,乘客购买车票就等于和铁路部门之间签订了合同,违约就要承担相应责任。那么,诸如火车晚点之类的违约行为,铁路部门又承担了多少赔偿责任呢?
更何况,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违约金的收取一般按照造成被违约方损失数额计算,如果是事先双方约定的话,最高也仅为合约金额的20%。铁路部门规定,提前48小时退票要被扣除20%的退票费,其实在这么长的一段时间之内,铁路部门完全有可能不慌不忙地将车票再次售出,那么他们的损失到底能有多少?又凭什么不分青红皂白一律对退票者处以20%违约金这样的“极刑”?
仅从铁路部门骄倨傲慢的退票费本身来看,就已经违背了《民法通则》中平等、自愿、等价的原则,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针对铁路部门的诸多霸王条款,消协炮轰不断,消费者也是愤怒连连,在根深蒂固的垄断经营者面前,所有这一切都显得那么徒劳。然而,令人感到不解的是,在物价上涨过程中一向以强硬姿态示人的发改委,此次竟然也显示出了疲态――面对积怨已久的退票费,为什么只是“建议取消”,而不是明令禁止?
相关负责人表示,禁收退票费存在法律障碍,那么这是什么样的法律所造成的障碍?毫无疑问,是《铁路客运运价规则》――其中第33条规定:退票费属于客运杂费的一个收费项目。然而,这种规定的本身就涉嫌程序违法――退票费的定价不禁未经发改委批准,而且违反了《价格法》的规定没有进行听证。不难看出,正是由于发改委的缺席,才导致了垄断经营者以“家法”对抗“国法”的妄自尊大,面对如今的局面,发改委无疑有责任和义务及时出面予以叫停。令人无奈的是,发改委却将这种违背“国法”的“家法”看作了束缚手脚的“法律障碍”。虽然关于退票费的博弈仍在进行,但是由于发改委的退出,这一次注定还将像往常一样无功而返。
退票费的屹立不倒,不仅仅可以看做铁路部门对利益的追逐,更可以看做垄断经营者对“家法”的坚守。《反垄断法》即将于8月1日开始实施,虽然民众普遍对此寄予厚望,但以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要想有效破除垄断先要清理其形形色色的“家法”。不难想象,如果垄断者的“家法”就足以将监管者与消费者拒之门外的话,旁人又如何能伤及其自身皮毛?只有当违背“国法”的“家法”不再耀武扬威,才能保障民众的利益不再无端受到垄断者的侵犯,退票费显然只是垄断“家法”的一次展示,而并不意味着代表了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