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大陆,收费公路比世界上任何国家都要多,众多司机不得不尝试各种办法躲开那些收费站。”《纽约时报》甚至用“狂热”来形容中国的收费公路建设。据报道,根据教授们的课题调查,机场高速当初立项时是“政府收费还贷公路”,不以营利为目的,贷款全部还清后就应停止收费。但建成收费3年多后,北京市政府把该公路的性质改为“经营性公路”,并重新核定了30年的收费权。类似的还有京石高速公路北京段等收费公路,当然也包括全国各地方各种名目的高价收费公路。问题的关键是,这些公路的收费及其流向等信息并未向公众公开,但作为使用者和缴费者,我们有权了解信息。
信息公开的做法由来已久,瑞典早在230前就颁布了《出版自由法》,是世界上第一个将信息公开法治化的国家。时至今日,更有不少国家或地区纷纷将信息公开,方便公众获取政策信息作为政务信息化建设的目标和原则。所谓信息公开,其实就是政府行政的一种公开制度,即一国的政府或地方行政机关,对其掌握的信息(除了涉及国家机密的材料之外)均有公开的义务。它的法律基础是公民对政府掌握的信息或资料享有了解和知晓的权利。知情权作为现代人权的一个组织部分,不仅指的是公民所享有的权利,同时它也是一个国家在法律层面上对公民的民主权予以切实保障的一个重要方面。公民若没有这种知情权,就难以真正做到监督政府,民主也就失去了基础。正如美国司法部长所说,如果一个政府真是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那么人民必须能够详细地知道政府的活动,没有任何东西比秘密更能损害民主;公众没有了解情况,所谓自治、所谓公民最大限度地参与国家事务只是一句空话。
政府信息公开法治化能够规范行政行为,最大限度地防止腐败。正如学者王名扬所说:“美国人有一种特别的政治观念,认为公开可以作为限制行政的一种手段。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一切见不得人的事情都是在阴暗的角落里干出来的。”据统计,我国近些年来查办的违法违纪案件有80%以上是来自知情群众举报的线索。如果政府信息公开,并使之制度化、规范化,如果把政府公权力的行使由少数人知情变为多数人知情,就能规范行政行为把腐败案件的发生率降低到最低限度。收费公路最堂而皇之的理由就是收费用于还贷和公路再建设,但审计中却发现有大量的收费被闲置或挪用。尤为值得关注的是,近年来,有关交通腐败的大案要案层出不穷,媒体称交通部门为腐败的“重灾区”。交通厅(局)长们成为腐败的“高危人群”,多个省市交通厅(局)长的相继落马已经可以说明交通腐败的严重程度。
目前遍布全国设卡收费的“高价公路”,已成为影响我国经济协调发展的“拦路虎”。按公共产品管理的要求,我国公路在管理体制上目前亟须进行改革。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可以扩大公民参与意识,并促使政府运行机制透明化。在成文法国家里,将公民知情权以及信息公开的法定义务明确规定已经相当普遍。在我们建设法治国家进程中,利用修宪程序将公民信息知情权加以保护无疑是十分必要的。需要指出的是,“无救济则无权利”,我国的信息公开法应规定当事人有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之间进行选择的权利,以使公民的信息请求权在受到不法侵害时能够及时获得司法上的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