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空巢老人”问题日益突出。此次辽宁将“精神慰藉”纳入法规视野,应该说是对老年人权益保护的一次巨大进步。但是,作为一种传统美德,如今不得不用法规的形式加以约束,到底是因为子女们的感恩意识太过淡化,还是他们本身就有着身不由已的难言之隐呢?
不排除有的人的感恩意识确实有些淡化,但这种群体并不占主流,相信绝大部分人还是非常尊重“生我养我”的父母大人的。就本人看来,子女不能常回家看看,其实有着现实的社会困境。对子女而言,能否常回家看看主要取决于两点,一是距离,二是时间。距离如果不太远,时间如果能够满足,子女常回家看看也许不再令老人望穿秋水。
在长久的城乡“二元结构”以及过于死板的户籍政策下,许多在外创业的子女不得不选择与父母分离居住。现行户籍政策对父母投靠子女有所考虑,但相关配套比如养老金暂时无法“通存通兑”也会形成制约,更何况有的子女在居住地也非户籍居民,目前居高不下的房价,老年人对原住地生活的留恋等原因,也会成为老年人回到子女身边的现实障碍。于是,碍于这样或那样的考虑,越来越多的老年人只能呆在自己原来的居住地,有的甚至与子女相隔甚远,即使子女想常回家看看,也不是一件非常容易的事。
从时间上看,与父母同城居住的或许机会要多一些,而异地的则难办多了。新《劳动法》规定了年休假,但假期毕竟太有限,即使把年休假全部用来回家看望父母大人,也难以达到“经常”的“精神慰藉”标准。可以预见的是,在城市化的快速脚步下,子女在城市,父母在乡村的“半边户”必将越来越多;在人口流动越来越多越来越频繁的现实面前,子女与父母异地而居的现象将更为寻常。这些因素,都将对子女常回家看看形成阻碍。
法规只是从责任角度加以定义子女的义务,但真要是闹到法庭上,以法相见,即使子女遵法履行,这样的“精神慰藉”未必就能令老人满意。这么说来,重视和解决现实社会困境,这或许才是根本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