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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查电视广告购物背后还有“几宗罪”

2010-08-22 21:47:51

消息来源:中国法治 评论
作者: 温国鹏    发布时间: 2008-11-07 13:55:17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最新公布的一项调查显示,80%的消费者认为目前电视购物广告存在虚假和不实之处,购物广告狂轰乱炸、过分夸大产品性能,号称黄金镶钻的手机,一颗钻成本不过几分钱。(北京晚报11月6日报道)

    北京市消协将电视购物广告的“九宗罪”昭告天下,算是彻底揭穿了电视购物广告误导消费者的小伎俩,让那些动辄就宣称自己的产品是“没有更好,只有最好”的人明白:出来混,早晚是要还的。

    没有人永远做傻子,骗得了一时,骗不了一世,所以,一度闹得沸沸扬扬、搞得热火朝天的电视购物广告遭遇信用破产,不仅没有出乎我们的意料之外,更是在情理之中。北京市消费者协会的最新调查还显示:69%的消费者认为现阶段通过电视购物方式消费并不安全;99%的消费者没有在电视购物广告中看到完整的经销企业名称和地址。看来,即便是嗲得吓人的影视明星也挽回不了观众的信心,即使是画面上看上去“比真的还真”的产品,也消除不了消费者心中是否在骗人的疑虑了。

    有罪就要有罚。加大对电视购物广告的整治力度,让骗人者得到应有的惩罚,对此,早就对虚假电视广告不胜其烦的观众自然是乐见其成。不过,在高兴之余,我们也不妨再深究一下,电视购物广告仅仅是这“九宗罪”吗?其实,电视广告虚假宣传早已经是公开的秘密了。可是,它却依然能在质疑声中坚持下来,并且遍地开花,愈演愈烈,如果单单靠那些连“完整的名称和地址都不敢露”的经销企业恐怕是不能够做到的吧。电视购物广告毕竟不是街头电线杆上的小广告,可以一个人偷偷摸摸贴上去就万事大吉了,它得以走上荧幕是经过了一系列的审查程序。我们不能不问一句:那些动不动就把稻草说成黄金,把石头吹成钻石的虚假广告是如何打通制作、审查、发布这层层环节,就这么堂而皇之地登上荧幕,成功地忽悠了成千上万的观众?

    《广告法》第二十七条明文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可是,面对着高额的广告费,拿人手短,电视台自然就可以网开一面,放任虚假购物广告泛滥荧幕,如此明知故犯,电视台恐怕难逃共犯的嫌疑。

    《广告法》第三十四条更是规定了广告审查机关的审查义务,可是,审查结果却让我们大失所望,其实,也不必给予广告审查机关太大的压力,只要他们拿出审查电影的决心和毅力来审查电视购物广告,必然会让虚假广告可以在他们的火眼金睛下无所遁形,可是,既没见他们对那些虚假购物广告枪毙,也没见删减,更没有召回,以至于虚假广告狂轰滥炸,难道就不该治他们一个审查不严、玩忽职守之罪?

    虚假电视购物广告自然是“罪大恶极”,但是,给虚假购物广告开了绿灯的更是罪不可赦,也只有把他们绳之以法,才能让观众耳根清静,规范市场,否则,堵不住源头,也只能是治标不治本,虚假电视购物广告早晚会死灰复燃,卷土重来。



来源: 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中国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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