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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应该带头遵守《劳动合同法》

2010-08-21 19:20:31

消息来源:中国法治 评论
作者: 唐正旭    发布时间: 2008-01-16 14:48:00



    眼下《劳动合同法》已经正式付诸实施,该法是党和国家为了鼓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较长期限劳动合同,防止劳动合同短期化,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一大民生措施,深得广大劳动者的好评。就在该法即将实施的前夕,一些用人单位采取了一系列规避《劳动合同法》的措施,有的企业鼓励员工自动辞职后重新签订合同,以达到买断工龄的目的,有的干脆大规模炒员工,顿时在全国上下引起较大的震荡。其实,在法律权威没有真正树立之前,希望一部法律能改变整个社会无异于天方夜谈。笔者并不奢望全社会能够立即改变观念,自觉遵守《劳动合同法》,只是关注谁应该带头遵守《劳动合同法》?

    自己的意志,自己应该带头遵守。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所以法律的制定者及其所属部门应该带头遵守《劳动合同法》。如果只是要求并监督别人遵守,而自己想方设法逃避责任,既缺乏责任感,又缺乏诚实信用。目前,我国的国有事业单位正在进行改革,凡是新进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制。由于事业单位进人有编制限制,而在编制内招聘工作人员无法满足单位工作量日益扩大的要求,于是事业单位在编制外招聘工作人员就成为权宜之计。由于是否有事业编制就决定了各自的身份,由于身份的不同就决定了从事同样的工作的同一单位工作人员不但同工不同酬,而且适用不同的法律进行管理。其中编制外聘用的工作人员就适用《劳动合同法》管理。虽然这些国有的事业单位所有权属于国家,模范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体现国家意志是他们的天职,但是一些事业单位与那些私有企业一样采取措施规避《劳动合同法》。笔者认为,为了体现国家关注民生的决心和诚意,国有事业单位应该带头遵守《劳动合同法》,各级政府应该将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情况作为部门业绩考核的依据。



来源: 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中国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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