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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眼民生天地宽

2010-08-21 18:56:55

消息来源:中国法治 评论
作者: 刘金平    发布时间: 2008-01-02 14:13:14



    民生问题已经成了人民法院工作的着眼点。“关注民生,改善民生、维护民生、保障民生”成了人民法院司法工作会议中与会大法官们谈得最多的词汇。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在第十九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总结讲话中斩钉截铁掷地有声:法院工作必须着眼民生维护公平正义。

    将民生问题作为法院工作的着眼点,对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全面提升和谐司法能力,推进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顺利展开,具有深远的意义。

    将民生问题作为法院工作的着眼点,有利于化解纠纷,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历史经验表明,民心向背是我们事业兴衰成败的基础。以改革为动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就是为了消灭贫困实现共同富裕,解决民生问题。法院工作是党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具体方式,人民法院是人民民主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将民生问题作为法院工作的着眼点,既是对当今中国的时代特征的准确把握,也是人民法院的性质和任务的必然要求。将民生问题作为法院工作的着眼点,要求我们始终将维护好人民利益作为法院司法工作的核心,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践行司法为民的先进理念;将民生作为法院工作的着眼点,必然促使司法工作者更加关注案件审理的社会效果,充分运用调解促使纠纷和谐解决,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公信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将民生问题作为法院工作的着眼点,必然要求法院干警全力以赴维护社会每个成员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合法权利,将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五种意识”落到实处,积极推进法治建设维护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顺应民心,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将民生问题作为法院司法工作的着眼点,能有力地提升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的地位,给正处在成长发展期的中国司法开拓广阔的空间。毋庸讳言,我国包括人民法院在内的司法机关的地位总体上来说还是相对羸弱,地方保护、行政权的不当干涉并未从根本上消除。司法权威不张,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掣肘,又制约了司法机关司法能力的进一步提高,加剧了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和受到不当干涉的司法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的矛盾。提高司法的地位,树立司法的权威,既需要体制上创新,进一步理顺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关系,也需要司法机关不断改革,提高构建和谐保障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和谐司法能力。在稳定压倒一切和谐成为历史使命的特定时期,提高和谐司法能力对于提高司法机关尤其是人民法院的地位尤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以民生作为法院工作的着眼点,必然要求我们不断推进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发展,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构建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体制;合理解决法律滞后性和不周延性导致法律真实和事实真实的背离,形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矛盾;协调好不同利益主体能力、地位客观差异性带来的利益冲突,防止简单机械适用法律造成公正之树结出不公正之果的悖论发生,最大限度防止案结事不了缠诉缠访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司法工作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必然会促使司法工作得到更好地发展,在这种良性循环中,司法的权威得以树立,从而推进法院各项工作向更高层次发展。

    总之,着眼民生并着力于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存权、发展权、当家作主参与社会公共事物管理的各项权利,推动民生问题不断向纵深发展,既是我们每个司法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推动法院各项工作不断前进契机和动力。



来源: 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中国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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