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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协商,能说还得能做

2010-08-21 18:42:34

消息来源:中国法治 评论
作者: 温国鹏    发布时间: 2007-12-13 15:15:36



    广东省劳动厅近日出台规定全面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据悉,职工工资总额、工资水平、分配形式和调整幅度等重要事项都在集体协商之列。(信息时报12月13日)

    随着CPI的增长,迅速上涨的物价增加了普通民众生存的压力,增加工资以化解物价上涨带来的压力也就成为工薪阶层的期望所在。而一个不容回避的事实是,处于企业低成本经营理念下的职工工资增幅远远落后于CPI的奔跑速度,甚至工资多年雷打不动也不是新鲜事。尤其是在人多就业难的情况下,职工与企业之间处于严重的不对等地位,更使得他们在工资上几乎没有什么讨价还价的资本。而对于那些依靠简单技能或纯体力劳动养家糊口的人们,能保证现在的饭碗不失业就很不容易了,更遑论指望靠市场调节来给他们增收。即使职工有一些加薪的呼声,要么根本就传不到用人单位的耳朵里,要么就是听见了也置若罔闻,企业的工资分配依然处于用人单位的绝对支配之下。

    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第五章针对目前企业工资分配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或工资调整专项集体合同。广东省劳动厅出台规定全面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也正是对《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细化,使其更加具有可操作性,使得职工可以享有与用人单位一样的表达权,劳资双方能有一个博弈的场所。职工能有一个被用人单位倾听的“说”的机会,这正是广东省这一规定的亮点,是我们应当感到欣慰的地方。

    但是,有表达权不代表有决定权,有人听不代表就一定会有人照做,能面对面地坐下来谈工资并不意味着双方就享有在决定工资上相等的权力。狮子同意和羚羊比赛,充其量只是让羚羊获得了与狮子比赛的权利,并不意味着羚羊就因此获得了与狮子一样的力量。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强弱之势并未因集体协商而发生实质性的转变,企业财大气粗的蛮横并未因此而受到有效地限制,而职工担心焦虑的恐惧也并未因此而有所减少。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是集体协商,职工能否真正地在工资博弈中无顾及地表达出自己的真实意愿实在让人捏把汗。

    退一步说,即使双方在协商中达成了有利于职工的协议,但是,纸面上的东西落实到现实中依然需要依靠双方的力量对比,在当前工会组织力量普遍较弱的情况下,能否真正落实依然不能不让人心里划个问号。

    让广大职工的薪资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让最底层的民众也能分享到社会发展的成果,这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因此,工资协商不能仅仅是有形式上的内容,更主要的是要有实质性的突破,政府应当承担起自己的责任,不仅仅是召集协商,给职工“说”的权利,更重要的是要监督落实,给企业“做”的压力,否则,协商的再好,也不过是一张涨工资的“空头支票”,就像画在墙上的大饼,或许耐看,但是绝对顶不得饿。



来源: 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中国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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