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全国环保形势日益严峻的情况下,苏州市“环境效益审计”的做法无疑是建设生态文明的有益尝试。这种做法之所以好,好就好在首先它明确了区域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谁最应该对环境保护负责?“环境效益审计”办法明确,地方主要领导应是当地的第一责任人。地方的环境保护好不好,要拿“一把手”是问,并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评价考核,这将有利于领导干部最大程度地规避短平快政绩,更加注重长期利益和全面发展。其次,“环境效益审计”一改过去对具体某个环保项目或环保专项资金进行专门审计的做法,而是对区域环保投入与绩效情况进行整体审计,这样做对区域环境保护的审计和评价将更全面和科学,也防止了一些人专拣污染少、效益高的好企业进行环保审计,一俊遮百丑的做法。再次,“环境效益审计”还能就审计中发现的体制、机制和系统运行中的问题进行宏观分析,并提出治本的建议和措施,这种不单纯为审计而审计,而是在审计监督中强化服务的做法也易于为他人所接受。
无疑,苏州市“环境效益审计”的做法值得推广,这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大趋势。但是,我们更应看到,鉴于所审计客体的特殊性,笔者认为,要使“环境效益审计”推广开来并不折不扣地落实,尚须做到以下两点:
要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只有确保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独立地行使审计监督权,才能排除外来干扰,才会有审计的公正性与权威性可言。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实际上,由于“环境效益审计”涉及官员个人的政绩考核和具体利益,实际执行过程就犹如苏州市审计局局长陶孙贤所言:阻力重重,甚至可以说是步履维艰。由此更可以感知改革之艰巨、保持审计工作独立性之重要。
要考虑对“环境效益审计”结果实行终身负责制。审计结果的终身负责制加大了审计部门和参与人员的审计风险,使审计者对环境效益的审计结果终身“脱不了干系”,将有助于审计者认真审计,谨慎用权。权力和责任从来都应是对等的。法律既赋予审计部门检查和监督的权力,同时也赋予了审计部门确保审计披露事实和审计定性处理客观公正的责任。只有给审计者戴上对审计结果终身负责的“紧箍咒”,才能打消审计者的侥幸心理,有效约束审计者不敢乱为、不能乱为,为环境保护负责,为国家和审计客体负责,也为自己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