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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动用刑法遏制舆论监督是很可怕的

2010-08-06 18:30:56

消息来源:中国法治 评论
发布时间:2010-07-29 10:31:47 我要纠错 【字号  默认 】【打印【关闭】

    早报记者 曹虹

    记者基本权利一直未明确

    东方早报:经济观察报的仇子明因对上市公司凯恩股份[13.19 -2.15%]的报道被浙江省遂昌警方通缉,你觉得这一事件和以往的记者被诉案有什么不同?

    展江(北京外国语大学国际新闻与传播系教授):在新闻报道领域,正常报道行为,即便有失实之处,也上不了刑法,这是国际惯例。

    目前的舆论监督权在增长,如去年颁布的《记者证管理办法》,被魏永征(著名传媒学者)评为“微型新闻法”,肯定了记者的采访权、报道权。这在以前也是没有的。

    虽然这几年,涉及记者的官司很多,但涉及刑法的还是少数。1987年的《民法通则》第101条,明确了保护个人和法人的人格权,包括名誉权。动用刑法是很可怕的,这是同业竞争等情况时才会用的手段。只要记者没有敲诈勒索等行为,是不应该动用刑法的。

    东方早报:你觉得记者会“因言获罪”吗?

    展江:这次遏制舆论监督的手段很恶劣,适用法律不当,舆论不会站在他们这一边。

    我们倒是更应该关注举报人的安全,但浙江是公民社会发展比较好的地方。保护举报人也是记者的责任之一。

    东方早报:应该从法制的角度保护记者的权益。

    展江:新闻法制没有健全,记者的基本权利没有明确,这使得援引其他相关法律相当苍白。

    媒体如何使自己更专业

    东方早报:记者在调查性报道中,如何使匿名信息不造成报道真实度的减损?

    张志安(复旦大学新闻学院博士):记者有义务保护匿名线人,如果记者在采访报道中,做出了“匿名”的承诺,那么,就绝对不应该在报道中公开消息源的身份。

    这样做,也许从表面上看,使报道的可信度有所降低,或者容易把报道的准确性过度依赖于记者的职业道德,但背后是为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目前,从法律保障来说,中国是缺失的,在美国,各州对此规定的法律也有所不同。而从操作规范的角度看,媒体应该有相应规范:比如,一、除记者外,总编辑是否有权知道消息源是谁呢?这样多一个人把关,会避免记者“故意造假”;二、要规定,匿名线人所讲的东西,是事实,而非观点,否则很容易变成“诽谤”;三、要记者拿出足够的理由,说明确实找不到任何非匿名线人用来提供相关证据,即“万不得已”才用匿名线人的必要性;四、报道的内容应该关乎公共利益,而不是个人(尤其普通人)隐私。我想,如果遵循了这四个方面的职业规范,使用匿名信源是没问题的。

    东方早报:在目前有关新闻法律缺失的情况下,媒体如何使自己更专业?

    张志安:我们需要新闻立法,但不是只为了处理“匿名消息源”的问题,而是归根结底,通过保障新闻媒体的采访权、监督权,来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表达权。

    当然,在没有专门新闻法的情况下,有关部门的行政条例,依然是可以有所适用、规范和保护的。比如,从诽谤的角度看,如果能够认定:1、事实失事;2、广泛传播,导致名誉受损;3、记者主观故意。必须具备这三个要义,才判定构成诽谤的话,实际上,就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记者的权利,也会使媒体败诉几率大大降低。

    王克勤(著名揭黑记者、《中国经济时报》高级记者):记者获取公共信息难,社会广泛关注的公共信息公开程度不够。虽然我们已经有了《信息公开条例》,但操作层面一直有问题,记者从政府、大的财团包括上市公司获取公共信息有难度。

    舆论监督整体进入困境状态,一方面媒体积极勇进,公众热情高涨,但是被监督者往往采用三种态度:一是冷处理,就是你报你的,不予理睬;二是热处理,动员自己的媒体做正面报道来掩盖负面;三是狠处理,记者被打被害的事屡有发生。

    对传统媒体的管理很有序,但各种新媒体呈现蓬勃之势。这使得社会公众通过新媒体进行舆论监督,从而使舆论监督与反舆论监督呈现一种胶着状态。

来源: 东方早报
[责任编辑:中国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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