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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大地:大连漏油事故暴露海洋保护体制痼疾

2010-08-06 18:12:34

消息来源:中国法治 评论
发布时间:2010-07-20 14:10:16 我要纠错 【字号  默认 】【打印【关闭】

尽管油污清理“只是时间问题”,但却暴露出中国海洋保护体制的重重痼疾

【背景】7月16日18时20分左右,大连新港至中石油大连保税油库输油管线在油轮卸油作业时发生闪爆,引发管线内原油起火,致1500吨油入海,据估计至少需要10天才能完成清污。官方数据显示,目前受污染海域面积达约为50平方公里,最终的环境影响评估尚未完成。

这次漏油事故究竟能否定性为“严重污染”,还存有争论,但一直以来在能源开采、运输过程中产生的污染,已经造成海水质量每况愈下。特别是此次事故涉及海域,油污问题特别突出,水质远远达不到相应的质量要求。

公开数据显示,中国海域的污染源大多来自于船舶溢油。从1994年至2003年,十年间,中国沿海水域发生的溢油量50吨以上的事故就高达30起。

此前,英国石油公司(BP)在墨西哥湾的原油泄漏事件,更是给海洋生态带来了灾难性的影响。持续了85天16小时25分钟的原油泄漏,造成的损失可能创有史以来类似灾难的最高纪录。

对能源的需求不仅催生了新技术的出现,同时也带来了各种潜在的风险。人类如何在能源利用和安全环保之间寻找平衡?此次大连漏油事故,对中国的海洋环境保护的体制和政策,提出了哪些警示?

中国能源研究会副理事长、发改委能源研究所研究员周大地表示,此次大连漏油事件的规模和影响,与英国石油公司墨西哥湾漏油事件“完全不可比”,并有望短期内得以控制,但由此暴露出的海洋环境保护体制痼疾必须尽快革除。

从目前已掌握的信息看,大连港发生的漏油事件确实对周围海域的生态环境造成了污染,但所幸此次泄漏并非出现在开采过程中,污染物全部为“浮油”,加之应急处理较为及时有效,油污扩散已经得到了控制,完全清理“只是时间问题”。

此次漏油事件的具体生态环境影响只能看最终的环评结果。但是,周大地认为,无论从漏油的规模还是泄漏的方式看,此次大连港漏油污染事故,与此前英国石油公司在墨西哥湾的钻井漏油事件“完全没有可比性”。

周大地表示,近年来,中国经常开展海洋环境行政执法检查,加强海洋环境行政执法,但从全国范围来看,沿海各地普遍存在海洋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难、处罚难、追究难等问题。这使海洋生态保护面临诸多困境。

上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先后加入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近20个有关海洋污染防治和海洋生态保护方面的国际公约,国内也制定了多部海洋环境保护的行政法律法规,如(《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等。

但是,由于这些法律法规普遍缺少具体的执行标准和配套的实施细则,导致实体法形同虚设,实际执行中仍然处于“无法可依”状态。即使案件性质和责任认定清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也只能处以最高30万元的罚款,迄今并没有一起案件的责任人受到刑事追究。

对中国现行海洋环境监管体制,周大地的评价是“执行不力、低效”。中国投入海洋环境的投资较少,监测设备和专业人才严重短缺,主管部门不但难以在事前发出警示,提出整改意见,而在遇到突发性污染事故、污染纠纷和严重违法事件时,也很难迅速、准确反应。

谈到此次污染造成的损失赔偿问题,周大地表示,由于存在严重的制度缺陷,无论是直接受害人的经济损失,还是污染导致的间接损失,目前都无法从行政罚款中得到全额赔偿。“希望这次事故能使相关部门重视上述问题并亡羊补牢”。

同时,目前中国有关溢油污染对海洋生态资源损害方面的研究很少,国际上也没有完全成熟的标准可以借鉴。由于缺乏客观的漏油污染定量化的评估方法,这也使生态损害赔偿困难重重。

周大地指出,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在证据收集、问责量刑等环节,都需要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而中国在这方面只是“刚入门”,因此必须畅通信息渠道、加强国际合作。同时,法律法规的完善、标准的再细化,以及跨部门合作机制的建立,都不可能一蹴而就。(财新记者 刘志洁 采写)

来源: 财新网
[责任编辑:中国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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