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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不自由是农村乱象之源

2010-08-06 02:05:18

消息来源:中国法治 评论
发布时间:2010-06-17 13:42:19 我要纠错 【字号  默认 】【打印【关闭】

 

村里明明还有400多亩耕地,却被撂荒晒太阳,而一些返乡农民想重操旧业种地,却无地可种,许多人家里都是靠买米、买菜度日,生活渐渐陷入困境。这是发生在土地很值钱的城市郊区――广东省潮安县仙桥村的咄咄怪事。该村多年以来村政混乱,连续几届没有选出村委会主任,因此村里一直没有人主持划分责任田。于是一方面想种地的村民因土地权属不清无地可种,另一方面村里的“强人”却乱圈乱占土地盖厂房,有的人占了几十亩,也不给被占地的农户交租金,因为一直没分田到户,是谁的地也搞不清(见16日南方农村报第3版报道)。

为什么村里连续几届都选不出村主任?其原因还在于一开始土地产权不明晰,导致该村的征地一度陷入混乱状态。征地手续不健全,村民也没见到钱,到村委会追问,村干部无法作答,甚至与村民“不辞而别”离家出走。

选不出村主任,土地产权又不明晰,村里的土地就变成了无主的“公地”,“公地悲剧”就自然而然地发生了:外出打工者的土地抛荒,强人不断强占土地就如入无人之境般地易如反掌,而老实人则眼睁睁看着还有一些宝贵的土地抛荒而不敢耕种;非仅如此,按照国家政策应直接发放到村民手中的粮补,多年来也因为无法确认谁到底耕种多少土地等原因,一分钱发不到村民手中,甚至连多年来800多万元征地款都至今放在银行,同样无法发放。

农民的土地、房屋产权不自由,的确是全世界罕见的中国特色,所谓“集体所有”,所谓“既有产权性质(指长期承包权,着眼点在于‘长期’二字),又有合同性质(着眼点在于‘承包’二字)”,实际上是个不伦不类的东西。而产权不自由,则农村土地和房屋的人格纽带被制度性地撕裂,人与财产、与土地紧密依存的和谐关系就荡然无存,于是出现土地和人互相背弃的“蛮荒”现象:人守着土地金饭碗讨饭吃,肥沃的土地则无人耕种白白抛荒!而社会各界对土地的争夺,则呈现出与土地价值成正比的血腥和惨烈现象:越是地价飙升的城中村或城乡结合部,争夺村主任的斗争就越是你死我活,甚至不惜动用血腥残忍的杀人手段;反之,那些土地不值钱或者不那么值钱的地方,村干部则可能因“油水”不足呈现无人愿当的现象。而对村干部职位的争夺,说到底是争夺对农民土地等财产的支配权。

无财产则无自由。对财产的个人自由权是一切权利的保障,是自由的尺度,是人权的屏障。“广义财产”理论的创设者、法国著名学者奥布里和罗在其著名的《民法学原理》一书中阐释了广义财产的概念:“广义财产由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组成。积极财产为财产之整体,亦即权利的总和;消极财产则为债务及负担。”奥布里和罗认为,唯有民事主体可以拥有广义财产。无人享有的广义财产是不可能存在的;一切民事主体均有其广义财产。即使当事人一无所有,即使其债务超过财产甚至于只有债务,其亦拥有广义财产。例如,婴儿一旦出生,即已有广义财产(其享有要求其父母抚养的权利);无产者亦如此。“由于缺乏劳动能力,其要求生活费的债权也可构成完全的无财产者之不可减少的财产……归根结底,无产者的广义财产表现为一项对抗社会的债权。”从这个意义上,广义财产可以表现为获得权利的资格即主体资格。正是基于这一点,广义财产表现了它与人格的紧密联系。

今天,中国农村不断上演的土地抛荒和土地血腥争夺事件一再证明:缺乏独立民事主体拥有的财产是“不存在的”,事实上只能是“公地”并且不断上演“公地悲剧”。对农民土地和房屋财产权以及财产权利保护的重要性乃至第一性应该迫切地提上议事日程:离开财产自由,谈何个人自由?谈何土地和粮食安全?谈何生命尊严?理直气壮地把农民对土地、房屋的财产保护放在民法的第一位、放在与城市居民房屋同等保障的“平等国民待遇”天平上,是我们这代人责无旁贷的历史使命。(南方农村报社论)

来源: 南方农村报
[责任编辑:中国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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